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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混同“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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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新闻媒体的报道和一些论著中,出现将公有制形式(类型)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混同的情况。那就是把国家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看做是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现在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表明突破了传统理论对公有制的理解。现在是要使股份制成为主要的公有制,取代以往把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主要的公有制的格局。

例如,2003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张玉玲的《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一文。文中讲:“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突破了把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定位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传统观点,强调‘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意味着,中国在如何全面理解公有制方面,已完全摆脱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公有制的理解,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开辟了新的道路。”这里,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公有制形式(类型)看做是传统定位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公有制的理解”,现在,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有制的传统定位被新的定位“突破”了。

又如,《深圳特区报》2003年11月10日发表了厉有为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路越走越宽》一文中讲:“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以往的“全民所有制”(或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到以股份制为主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同样把公有制的两种存在形式混同为实现形式,认为“公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就是由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变为股份制的公有制了。

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毛泽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一文中就明确肯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两种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公有制自身的存在形式是一回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另一回事。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还可有一些相互联合的衍生形式。无论在计划经济下还是市场经济下都一样。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有多种。两种公有制形式可以有各自的多种实现形式。如国有经济可以有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等不同的实现形式。它们只是国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属于经营方式,而并不是与国有制并列、甚至取代国有制的新的公有制形式。

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公有制的存在形式,看做只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定位,这在理论与实践上都站不住脚,也是偏离宪法的论断。中国宪法始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的这一规定,并未因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突破”性改变。即使实行股份制,依然存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私人资本的区别。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依然属于公有制的存在形式。

有的学者认为,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对股份制“姓公姓私”的新的突破,“把‘姓公姓私’的问题基本上明确了”。是“放大公有制的界限,把股份制都包括进去,今后由于绝大多数企业都将是股份制企业,这样就没有必要再争什么‘姓公姓私’的问题了”(《北京日报》2003年11月10日)。显然,该作者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把股份制“放大”为公有制了。即使股份制中的私人资本,也统统“姓公”了。

《经济日报》2003年10月13日发表的《混合经济究竟姓什么》一文中讲:“传统的国有制经济、集体(合作)所有制经济……肯定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们认为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理所当然应该姓‘公’,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论文的署名是“中央党校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此文同样把公有制存在形式混同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断言作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股份制就是主要的公有制。

股份制的属性问题,本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做了科学的回答,也是对此前关于股份制“姓公姓私”争论的理论澄清与总结。十五大报告中讲:“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个论断告诉我们,在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如果公有资本控股,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没有说是完全公有制,因为其中的私人资本不能“充公”。反过来说,如果是私人资本控股,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而其中非控股的公有资本依然属于公有制。如果完全是由私人资本(如外资)组成的股份制,它就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并没有否定或“突破”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属性的论断。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没有重新界定股份制的属性。十六大报告讲:“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有“多种”,过去实行的租赁制、承包制也是其实现形式。现在提出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属于量的规定方面的变化,而非质的规定的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论股份制也好,或是其他形式(如“承包制”)也好,只是属于资本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的范畴。正如租赁制、承包制等不是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并列的另一种公有制一样,股份制也不能成为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并列的另一种公有制。更不是用股份制取代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需要破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也需要破除附加于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非马克思主义观点,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加诸马克思主义著作和中央有关文件中。有些论著从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论述中得出论断说,“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性质,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关于这一问题,有个前车之鉴值得提醒一下。原苏共领导人戈尔巴乔夫为了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把一切股份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都称之为集体所有制即公有制的一种形式。1989年初,美苏两国总统在马尔他会谈时,戈氏对老布什说:“在西方,许多财产归集体所有,股份公司即是明显的例子。”这使老布什感到惊异。因为美国人乃至其他西方人并不把他们那里的股份制视为集体所有或公有。美国驻苏大使马托洛克在《苏联解体亲历记》一书中对此有描述。书中说:“布什为戈尔巴乔夫对市场经济知识的贫乏感到吃惊。”又说:“戈尔巴乔夫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非常模糊。”尽管如此,马托洛夫以其外交家的敏感从戈氏的论述中意识到“戈尔巴乔夫在试图对‘社会主义产权’重下定义,准备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做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他能够使这一定义站住脚,必将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苏联的“发展”结果,被美国人言中,最终走向了私有化并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垮台。

中国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是为了搞活公有制,增强公有制的控制力。不会以及不能重蹈苏联的理论和实践的覆辙,中央有关文献中的指导思想是明确正确的。但对理论界及媒体对马克思著作和中央有关理论指导的误解与错解,需要引起注意和重视,有必要澄清理论是非,以避免理论误导产生的多种混乱和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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