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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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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上的“人”,公司与自然人不同,其无头脑以为思考,无口耳手足以为意思表达。为补此缺陷,法律为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内部机关并由自然人作为机关担当人以实现前述功能。然而,作为公司机关担当人的自然人的利益目标与公司并不完全相同,代理成本由此产生,公司治理问题也因而显现。公司治理的目的,是通过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防范和矫正可能失去平衡的利益关系,以保护公司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我国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做大做强的目标,有必要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就我国保险公司如何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可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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