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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及其法律监管体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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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以及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性规定,以授权性条款的形式预留了空间。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要求。在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下,我国银行业逐渐突破存贷款、结算、汇兑等传统业务,创新发展个人理财、电子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保险、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综合化、组合式的服务;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等证券经营业务。我国银行业出现的这种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领域逐渐融合的综合经营趋势,即对银行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银行监管提出了挑战。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和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稳步推动银行综合经营发展,形成健全有效的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是亟待研究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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