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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交换制度在我国的推进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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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市场风险、强化控制力和竞争力,集团化经营已广为投资者采用。而企业并购是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各国经济的发展乃至飞跃。为此,各国也在不断探寻更加高效的、便捷的企业并购模式。为适应这种形势,以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不仅对传统的企业兼并、收购方式作出规定,而且纷纷对更加便捷、高效的旨在实现完全控股关系的股份交换制度加以确认和规范。

企业并购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我国企业并购活动总体上还缺乏规范统一的并购法律、法规,并购方式较为单一,难以有效适应大规模的、跨国性的企业并购。我国自1998年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的合并,首开换股合并先河之前,企业并购主要采取现金并购的方式,现金收购的优点在于不必承担证券交换所带来的风险,但并购方要面临较重的现金负担,905093同时也暴露出了这种收购方式的负面影响。905094为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者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支付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2005年《证券法》及2006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此作了相同的规定,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以股份交换方式进行并购的合法性。但是,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可以用可转让的证券支付方式进行的企业收购,与本文探讨的股份交换制度仍有明显的差异,而要有效地推进企业并购,就有必要对股份交换这种新型的收购形式加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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