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市场风险、强化控制力和竞争力,集团化经营已广为投资者采用。而企业并购是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各国经济的发展乃至飞跃。为此,各国也在不断探寻更加高效的、便捷的企业并购模式。为适应这种形势,以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不仅对传统的企业兼并、收购方式作出规定,而且纷纷对更加便捷、高效的旨在实现完全控股关系的股份交换制度加以确认和规范。
企业并购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我国企业并购活动总体上还缺乏规范统一的并购法律、法规,并购方式较为单一,难以有效适应大规模的、跨国性的企业并购。我国自1998年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的合并,首开换股合并先河之前,企业并购主要采取现金并购的方式,现金收购的优点在于不必承担证券交换所带来的风险,但并购方要面临较重的现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