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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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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1960年宪法,塞浦路斯的司法体系由最高宪法法院、高等法院、下级法院以及由族社所享有的司法权所设立的法院组成。

根据1960年宪法,共和国最高宪法法院由一名希腊族法官、一名土耳其族法官和一名中立法官组成,由中立法官任该法院院长。最高宪法法院院长和其他法官由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共同任命。最高宪法法院应设在共和国首都。中立法官不得是本共和国、希腊王国、土耳其共和国或联合王国及其殖民地的国民或公民。希腊族或土耳其族法官须是本共和国公民。最高宪法法院院长任期6年。希腊族法官和土耳其族法官为共和国常任司法人员,任职不超过68岁。设立以高等法院院长为主席、以高等法院资深在职希腊族法官和土耳其族法官为委员的委员会,裁定最高法院院长的退休、撤职或免职;裁定最高宪法法院希腊族法官或土耳其族法官的退休或撤职。该委员会以多数通过的决议对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均有约束力,总统和副总统应共同遵守。最高宪法法院对总统和副总统认为众议院所通过的法律或决议或共和国预算或其他任何条款对某一族社有歧视;对于众议院同各民族院或其中任一民族院之间、共和国国家机关之间或地方政府机关之间有关权力或权限的纠纷或争议事项有作最后裁决的专属管辖权。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在众议院所通过的法律或决议、总统对于希腊族民族院通过的法律或决议、副总统对于土耳其族民族院通过的法律或决议,在公布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所通过的法律或决议或其他任何具体条款是否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符合的问题,向最高宪法法院征询意见,最高宪法法院在听取总统和副总统方面的代表同众议院方面的代表的辩论后,提出对所征询问题的意见,并通知总统和副总统以及众议院,该法律或决议或其他任何条款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符合,总统和副总统不得公布该法律或决议或其他有关条款。最高宪法法院对指控行使行政权或执行权的机关、机构或个人的决议、法令或懈怠为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规定,或超越或滥用其职权而向最高宪法法院提出的争讼有作最后裁决的专属管辖权。此外,最高宪法法院拥有对宪法希腊文本和土耳其文本的不一致之处的裁决权和对宪法含意模糊的文辞的解释权。

1960年宪法规定设立共和国最高宪法法院,凌驾于希腊族和土耳其族之上,意在解决两族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或纠纷,但两族之间的矛盾直接冲击着宪法基础,最高宪法法院的裁决很难得到实施和执行。1963年4月,两族曾分别向共和国最高宪法法院提出争讼,最高宪法法院很快作出了裁决,宣布双方的“立法”均属越权,马卡里奥斯总统规定在城市实行的《农村管理和发展法》无效,土耳其族民族院通过的《城市自治法》也无效。但两族均不服从最高宪法法院的裁决。因为两族之间的矛盾已经超出了内部协商解决的范围,动摇了宪法的基础,对保证共和国独立的《苏黎世—伦敦协定》提出了挑战。10065358

除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由最高宪法法院和民族院所规定的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外,共和国的司法权由高等法院和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下级法院行使。

根据共和国1960年宪法规定,高等法院由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共同任命的2名希腊族法官、1名土耳其族法官和1名中立法官组成。中立法官为高等法院院长,并有2票之权。高等法院应设在共和国首都。中立法官不得是本共和国、希腊王国、土耳其共和国或联合王国及其殖民地的国民或公民。希腊族法官和土耳其族法官必须是本共和国的公民。高等法院院长和其他法官应从具有高深专业知识和高尚道德的法学家中遴选任命。高等法院院长任期6年。设立以最高宪法法院院长为主席和以最高宪法法院希腊族法官和土耳其族法官为委员的委员会,依照高等法院院长委任状明确规定的服务条件裁定其退休、撤职或免职;裁定高等法院希腊族法官和土耳其族法官的退休或撤职。该委员会以多数通过的决议对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具有约束力,总统和副总统应共同遵守。

高等法院是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有审理和裁决来自除最高宪法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的一切上诉案件的管辖权。只有高等法院才有权决定关于审理原告与被告分属不同族社的民事法庭、审理被告与受害者分属不同族社的刑事法庭的组成(该法庭应由分属希腊族社和土耳其族社的法官共同组成)。高等法院有签发人身保护令、执行令、诉讼终止令、纠正越权令和调取案卷令等命令的专属管辖权。高等法院为最高司法委员会,其院长有投两票之权。司法官员的任命、提升、调动、撤职及处分等事宜均为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专门职权范围。

1964年后,两族处于分治状态,1960年宪法已无法完全实施,希腊族控制的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而土耳其族也根据“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宪法行使司法权。

目前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司法情况是,根据1960年的宪法和其他生效的法律,设立的司法机构有:共和国最高法院、巡回法院(所有地区永久性巡回法院)、地方法院、军事法院、产业纠纷法院、租金管理法院和家事法院。

最高法院由13名法官组成,其中之一为该院院长。

最高法院判决由共和国总统提交的有关法规的合宪性或在任何判决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包括对众议院的任何法律或决议或政府财政预算中存在歧视的投诉。最高法院也拥有对有关权利冲突或存在的歧视、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存在异议或不明确等问题的裁决权。

最高法院是共和国的最终上诉法庭,对于来自巡回法院和地方法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对于法官在最高法院原定和修订的司法权运用上独自开庭且作出决定的上诉,拥有审理和裁决的司法权。拥有对有关行政权或行政行为、判决或错判的最终司法审判修正权(通过行政法律)。通过对追索权的废除执行相关补救。最高法院拥有签发人身保护令、执行令、诉讼终止令、纠正越权令和调取案卷令等命令的专属管辖权。

根据《1991年法院法规(修正案)》(第136/91号),1991年5月6日建立了常设巡回法院(Permanent Assize Court),受理塞浦路斯的所有地区的巡回法院管辖权内的所有案件。巡回法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刑事审判权,并拥有最高可判处3000塞镑赔偿金的处罚权。

每个行政区都有一个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行使规定的刑事和民事司法管辖权,包括最高法院根据96/86法授权的海事案件和婚姻诉讼案件。地方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范围,因组成法庭的法官的不同而不同。

由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组成的最高司法委员会,拥有除最高法院的法官之外的所有司法人员的任用、晋升、调职、解雇和纪律处分的权力。1006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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