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尝试以澳门开埠之历史为起点,来划分本地税制之历史发展阶段。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倾向于将本地区税制发展之历史分成四个既相互关联、又各具特质之阶段。这四个阶段分别是:中国旧式税法的适用期(1553~1846 年)、殖民税法的确立期(1846~1976 年)、本地税法体系的确立期(1976~1999 年)、本地税法的完善期(1999年回归以后)
李莉娜: 法学博士,澳门理工学院教授。1988年底被中国国家教委公派到苏联留学,主修国际法。1993年毕业于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至2001年秋,在澳门多个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自2001年起全职任教于澳门理工学院。已出版专著《合同法基础》《澳门税法基础》两本,主持或参与并完成政府或相关机构委托之研究项目若干,并在各种期刊﹑研讨会上发表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