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以劳动者的身份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企业内部事务的决策。西方国家通常称之为劳工参与或产业民主。在这种民主管理中,职工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即非股东的身份以一定的方式影响、参与企业管理方的经营管理决策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民主管理有以下三种方式:①职工代表大会制。是指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职工依法组成的职工民主管理机构,它通过参与企业决策、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体行使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和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民主选举权。②职工参与管理。是指职工选派代表参加公司的决策机构,作为其正式成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表现为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③平等协商制度。职工和企业管理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职工权益事务互相协商、讨论,互通信息,达成理解和合作。其中职工参加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直接以董事或监事的身份行使决策权、监督权,使职工的意志、利益能直接反映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最直接的形式。
但是,这一制度迄今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历史考察和分析,并通过与西方国家的职工参与制度,以及与普通董事、监事的比较,对我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特殊性进行探讨,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