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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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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或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活动的投资行为1142775。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不同于银行借贷,也不同于一般的股份投资,而是兼具融资与投资相结合的一个连续的过程。风险投资主要涉及到三方主体、两种投融资法律关系:即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者、风险企业(创业家)三方主体1142776,风险投资家(venture capitalist)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组成风险投资公司(venture capital firm)1142777,以及风险投资家作为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寻找投资项目,向风险企业(portfolio companies)投资而形成的两种投融资法律关系。在这三方主体中,风险投资家及其所管理的风险投资公司居于核心地位,风险投资家以其在金融、管理和科技方面卓而不凡的综合能力为投资者和创业家提供中介服务,风险投资公司则是风险投资家与投资者联结的法律组织形式。在美国,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此外,投资天使(angel)也是一种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但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美国80%的风险投资公司采有限合伙制1142778。本文着重分析美国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原因以及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采有限合伙形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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