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面向WTO发展中国经济法
在线阅读 收藏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我们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必须适用统一的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也意味着我们的法律制度必须与WTO游戏规则相一致。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与发达市场经济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必然会导致现有的规范体系与WTO规则之间的冲突,总结起来,大致有三类矛盾:①发展程度差异带来的矛盾,经济发展程度是法律实施的基础,追求纯粹的市场化运行模式的WTO规则在尚未建成市场经济体系的中国如何实施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②意识形态差异带来的矛盾。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在市场经济这个层面上我们和WTO各成员国有着最低限度的一致性,但是作为公有制代表的国家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势必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决定了建立于其上的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作用方式都与WTO规则存在差异。③后发外生型的法律发展模式带来的矛盾。即法的自我生长与移植引进间的矛盾。

以上三对矛盾,是面向WTO的中国法律所必须接受的挑战,经济法作为与经济贸易活动联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应该十分重视这些问题,这是由经济法强烈的回应性所决定的1142796。面对WTO,能不能解决上述矛盾?如何解决?这些都要求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做出回答,从某种意义上讲,矛盾存在的地方,也就是经济法实现创新的生长点。矛盾即意味着对立与统一,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将着重讨论WTO给中国经济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从重构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内部关系三个方面提供一种理论研究的可行的进路。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