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任何一种理论都只不过是一种解说,而且永远不是最后的解说。
——苏力
引言:法学界有人感慨,做学问一般要研究绝对的东西,“度”的问题是决策学所能解决而法学则无能为力的。比如,民法学只关注市场、商品经济,将其作为自身产生、发育的空间,秉承“私权至上”的图腾,使自身走向广博精深;公法则以国家利益为主线,开创了以行政法、刑法为代表的公法理论。颇有“秩序井然,各司其职”之感。经济法则不然,将市场与国家列为自身研究对象,并力图找到两者最佳契合点——即什么是“适度”的问题。这无疑是一条充满艰辛的学术之路。然而,笔者认为,每一门法学学科都以其固有的社会关系为出发点和研究对象,这也决定着它们的价值取向的不一致和非终极。经济法并非独辟蹊径,盲目扩展自身的学术空间,而是其独特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公法、私法的研究对象与价值取向并最终做质的超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以单一的角度和方法研究问题并急于得出结论,是现代学者的通病。本文拟从经济学、政治学并最终从法学的角度来透析并勘定市场与国家的关系。从市场自身发育、发展的逻辑出发,梳理历史上关于国家的各种政治观念,最后以法学视角考察经济法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