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一个拟制的团体法人,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应运而生。然而,由于公司各参与人的利益目标不同,公司内部存在着固有的利益偏离和冲突。其中最主要的利益冲突有两个:一个是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由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另一个是公司不同股东之间,特别是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转型,公司法,现代化
黄辉: 清华大学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的几位公司法学者,特别是保罗雷蒙(Paul Redmond)教授,对于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评论和建议,作者谨致谢意。毋庸置言,作者对于本文的内容和观点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