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摒弃人治与法治的陈旧观念,开展有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科学研究
在线阅读 收藏

人治与法治问题,在我国法学界是有不同意见的。各种意见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人治与法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争论中往往各说各的,很难求得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因此,我主张摒弃人治与法治这个陈旧的观念,而就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问题开展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对此,我也想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我认为人治与法制之争,只存在于先秦时期。当时有一批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提倡法治,主张“垂法而治”、“以法为教”和“法不阿贵”等,他们这些主张,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阶级的要求。法治论是用来反对奴隶主贵族的一种武器。同法治论相对立,有孔孟的礼治和人治学说。这个学说认为“法不能自行”,所谓“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强调人比法更重要。人治与法治之争,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同腐朽没落的奴隶主阶级之间夺权与反夺权的斗争。

自从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逐步巩固起来以后,在封建社会内部,根本不存在“四人帮”所说的人治与法治继续了几千年的那种斗争。江青之流曾经开出一个自先秦以来100多人的法家人物,法治论者名单,完全是主观臆断。他们的罪恶目的,是要把自己一伙吹成法家传统的继承者,吹成法治论者;同时把一大批老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诬蔑为“大儒”“小儒”,是人治论者。这完全是为他们篡党夺权、复辟封建法西斯主义制造舆论的。在延续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没有哪一个封建王朝只讲“礼”不讲“法”,只讲人治不讲法治,也没有哪一个封建王朝只讲“法”不讲“礼”,只讲法治不讲人治。他们都是把官方的统治思想和刑罚结合起来进行统治的。西汉初年所谓“窦太后好黄老之术”,鼓吹“无为而治”,实际上,“无为”其表,刑罚其里。自从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2000多年来的封建统治者,不论他们采取什么思想统治形式,他们所奉行的都是思想欺骗与刑罚镇压相结合的统治方法。西汉宣帝就说过:“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1196118这个话明确地说出,尊儒术,讲王道,讲儒家的仁义道德,是表面上骗人的一手,另外的一手则是刑罚镇压。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都采取这两手,可以说在封建社会里根本不存在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曾提出过“以法治国”的口号,也是为了把法治论作为武器反对封建地主阶级,以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当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以后,他们同样采取这两手来统治劳动人民。

可见,人治与法治是不能决然分开的,我们绝不能把人治与法治看成根本对立的两种“统治方法”。但有同志是这样看的。而且还把人治“理解”为“倾向于专制主义的统治方法”,把法治“理解”为“倾向于限制和排斥由执政者的个人意志主宰国家的政治生活”的统治方法。这种“理解”本身就不符合历史的现实。难道先秦时期实行变法的那些君主和主张法治的那些法家,反对“专制主义”吗?难道资产阶级标榜“以法治国”,果真“主宰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就不是资产阶级寡头集团而是资产阶级的法吗?硬把人治与法治说成两种“统治方法”,并且加以对立,进而加以批判;甚至把不同意人治与法治断然分开的意见,说成是“明白无误地承认特权和非法”。这种看法与说法未免有点失于武断,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来说,不可能仅仅依靠法来建立和巩固自己的阶级统治。有同志还提到希特勒法西斯主义是人治论发展的“顶峰”,据说因为“他的意志就是法律”。实际上,就是德国法西斯的野蛮统治,何尝没有一定的法律作为它的统治依据呢?他们同样实行两手统治,这点我想是毋庸置疑的。

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社会脱胎而来的,它不可能不带有旧社会的痕迹。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虽然我们进行过一系列的民主改革,但封建主义思想在人民内部并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清算,它的突出表现如蔑视、轻视和无视法纪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还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法律虚无主义流毒,还没有肃清,仍在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广大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强调社会主义法的地位和作用是完全必要的。就这个意义上说,在我国法学界是不会有意见分歧的。但在强调法的重要性时,不能说“治国”仅仅依靠法,把法抬到不应有的高度,不恰当地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在这些同志看来,法律既然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法治国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国”。我觉得这种提法至少不够全面。因为要治理我们的国家,如果没有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等等,光靠法律来治国能行吗?甚至提出要“法律至上”,说什么“法律至上”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难道法律不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在党的方针政策具体化为法律以前,法律能够“至上”吗?

另外,也有的同志在谈论法的重要性的同时,又谈到“人治”的一面,说什么要重视立法、司法过程中人的作用,要重视意识形态方面的教育作用和党的领导作用。但决不能因此又回到圣君、贤相、清官等“英雄人物”决定一切的道路上来,回到以党代法、以言代法和教育万能的道路上来。那种所谓人治与法治“不应强调哪一方面”的说法,我认为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不强调法的这一面,是值得商榷的。在我看来,法是非常应该强调的,只是不应当把它强调到不应当强调的程度就是了。但是,这决不等于说,“人治”与“法治”可以一视同仁,半斤八两。其实,这些同志所讲的“人治”,同样也是需要制定有关的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和保障的。

上面所讲的对人治、法治的这些看法,甚至还对它们说三道四,评评点点,这是根据我对这些同志提出的“以法治国”和“不应强调”人治与法治“哪一方面”的理解来发表议论的,很可能曲解了别人的原意,无的放矢。既然对于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各人有各人的解释,各人有各人的理解;既然赋予它们以新的含义:不同于春秋战国时代法家、儒家所说的法治与人治的本意,也不同于汉、唐、明、清时期人们对人治与法治的阐述,那么,在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又何必一定要袭用2000多年以前古人使用过的陈旧词汇或者借用几百年前资产阶级提出的“以法治国”的过时口号来争论呢?甚至有同志在法治的前面加上“社会主义”字样,以别于地主阶级法治和资产阶级法治,使法治与法制混为一谈。这样一来,就使社会主义法制同法治等同起来,把社会主义法制也看成是一种“统治方法”,使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其实,社会主义法制要比法治的含义广泛得多,内容也丰富得多。如果这些同志讲的“要法治”,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那有什么必要在“法治”、“人治”问题上大做文章呢?现在,还是让我们回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研究上来吧。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各人的理解不尽相同。我认为,它主要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就其本质来说,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要治理我们国家,除了实现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和国防的现代化以外,还必须使我们的政治也要现代化。所谓政治现代化,就是在人民内部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敌人的专政要做到更加稳准有力。为此,人民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都应当法律化和制度化。这就是说,宪法规定的有关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都要制定成法律,并加以切实保障,使全国人民的行动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同时也要制定各项必要的制度,使人们在制度的范围内活动。对敌人的专政,同样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和制度作为依据和保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在这些方面,有缺陷的要纠正,不健全、不完善的,要使它逐步健全起来、完善起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光讲“法治”,光讲“以法治国”,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治国不仅仅是一个“统治方法”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强调“依法办事”的问题。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从根本上讲,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首先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经济;同时,在人民内部,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并有力地打击敌人,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除此以外,还必须对人民群众系统地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等。显而易见,只提出“以法治国”,甚至提出“法律至上”,都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甚至是有害的。

我认为,法学界应当抛弃人治与法治这个陈旧观念,不一定过多地争论人治好还是法治好,也不必提出“以法治国”这个口号。我觉得,应当在社会主义法制如何加强的问题上深入地开展讨论。还有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没有系统地涉及。比方,什么是毛泽东思想的法学思想体系?它在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中占有什么地位和起什么作用?毛泽东思想的法学思想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方面,我们党过去制定过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也有许多法律规定,经过30多年来的实践检验,哪些是正确的,应该继续发扬,哪些是不正确的,应该抛弃,经验教训需要很好地总结。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当前法学为四化服务中,提出了许多重大的理论问题,有待于我们加以研究和解决。应该说,毛泽东思想的法学思想是极其丰富的,我们实际部门的工作经验也是很多的,迫切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概括和总结。从法学理论到司法实践,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很多的。可惜在不少方面我们的研究还存在着空白点。再比方,法学与社会学结合研究的问题,在国际上,法社会学是一个相当发达的学派,他们多次召开法社会学学术讨论会,进行学术交流活动,而在我国,几乎还没有人去认真研究。我们的法学界还没有形成什么学派,而不同学派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繁荣法学是有很大益处的。的确,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要使我们的思想更加解放一些,步子迈得更大一些。《法学研究》召开这次学术讨论会是很有意义的,一定会使法学研究工作向前迈进一步,在不远的将来,我国法学界的研究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