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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保护与网上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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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HP台湾区营运总经理黄河明为首发起了一个名为“消费者电子商务联盟”的公益协会,以保护消费者网上隐私权为目的,得到了台湾IBM、微软以及蕃薯藤等主要EC公司的支持。在美国已有TRUST.e、BBBOnline等业界自律联盟,清楚揭示网站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政策,并帮助消费者解决侵权申诉。这看起来似乎是另一个公益社会运动的开始而已,然而事件背后的意义,却可能影响十分深远——人权的范围扩大,个人资料都在保护之内。

大家都知道,网上绝对不是大众行销的好地方,现在讲究的是分众行销、直效行销以及资料库行销。随着虚拟社群的兴起,社群关系会带来网上的关系行销,钜细靡遗的个人资料则可以发展一对一行销。这些行销技术的基础都是靠着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但是个人资料权的观念一旦普及,有朝一日掌握他人的个人资料是非法的,那么虚拟商店该如何处理?

自古以来,人类最早拥有的权利是财产权,早在农业社会起始,人类有信史之初,就有了私有财产制度的记载,侵犯别人财产是规范所不容的。及至西方公民社会兴起,希腊、罗马人发展出公民权的观念,一群被认可是公民的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投票选举,也负担一定的义务,像是服兵役及纳税,不过这可不是人人都能享有的权利,外国人或奴隶就没有公民权。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卢梭提出天赋人权的观念,不但人人享有人权(Human Rights),而且人权的范围扩大许多,比如美国在制宪之后的第一个修正案——“人权法案”中明白规定集会结社与宗教信仰的自由。20世纪以来,人权的观念续有进展,联合国的大西洋宪章中明确地保障人民有免于恐惧及饥饿的自由,人权的保护不只是财产及身体上的权益,如今更扩大于抽象的权益,比如免于恐惧、免于名誉受损及保护隐私等等。

不过,个人资料却一直不是被保护的对象,大众媒体极度发达的今天,媒体使用个人资料时很少会征求当事人同意,因为这些当事人都被归类为“公众人物”,他们与大众媒体有共生利用的关系,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直到英国前王妃戴安娜因为狗仔队抢独家新闻,发生车祸而香消玉殒,才引起社会大众一阵责难,要求媒体保护当事人不愿意公布个人资料的权益。等到社会舆论逐渐平息之后,媒体依旧我行我素,公众人物仍然乐于和媒体合作,保护个人资料这个议题又渐渐被淡忘。

曾几何时,个人资料被侵犯不再只是“公众人物”头痛的问题,而成为每一个人的隐忧。在网际网路的时代里,一个小小的cookies技术,就可以记录连你自己都记不起来的私事;“它抓得住你”不再只是广告词,而是网路世界中的真实情况。于是我们都活在恐惧中,担心自己的网上行为会不会正在被人偷窥、记录,冷不防还会被人利用来揭发个人的隐私。

事实上,个人资料被侵犯绝对不只是垃圾广告、遭人骚扰或恐惧偷窥的问题而已,更重要的是这些资料具有经济价值,就如同个人的财产一般有人愿意出价购买它们。现在有网站不惜砸下大笔资金,提供各式各样的免费信息、免费电子邮件和免费的网页空间,为的是收集客户个人资料,而这也正好说明了个人资料是相当值钱的。Doubleclick公司因为使用个人资料行销而使股价猛涨,这岂不是拿了我们的资产去赚钱?我们为什么不自己赚呢?一旦人们产生这样的观念,个人资料会受到法律保护,也就不足为奇了。近年来,美国的网路隐私权保护运动者积极行动,迫使英特尔公司修正Petium III,在在说明了厂商要有心理准备,从前可以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网上追踪技术记录客户言行,并利用这些记录采取行销的策略,将来可能快要行不通了。

但是回头想一想,如果亚马逊只知道客户的姓名、住址和E-mail帐号,而不准保有客户的买书记录,那么亚马逊要如何推荐新书给客户?这些直效行销、资料库行销、关系行销以至于一对一行销是不是因此而行不通了?我的看法是当然不会,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会应运而生,《网路商机》(Net Gain,脸谱出版社出版)的作者Hagel和Armstrong称之为信息代理人。消费者提供信息给厂商其实也可以受益,假若你不告诉制衣厂有关自己的三围数字,如何会有量身订制的衣服?消费者会乐于签约让厂商追踪自己的网上行为,以获得一对一贴心的服务,因此谁能争取到这样的合约成为信息代理人,谁就是未来网上行销的赢家。今天网站的站主们在召募会员的同时,是否也该思考一下如何取得会员的同意,收集并代理会员行为的资料。一张入会申请书上的资料是不够的,可是如今私下追踪客户行为于理有亏,明天可能为法所不容,所以何不光明正大地与会员签约,为了提供更佳的服务,可以善意地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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