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没有创设任何新的权利,其目的是确保残障者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国际人权法已然确立的一切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根本目标之一是消除一切基于残障的歧视,促进残障者平等的社会参与。本文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对“歧视”的定义为起点,结合目前已有的反歧视立法,探讨“歧视”这个概念在法律中的意涵及其发展,以期为后续更好地理解和学习《残疾人权利公约》提供可参考的素材。
残疾人保障法,研究,中国
黄裔: 英国利兹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