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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民事独立起诉权的实践与发展:从《精神卫生法》到《残疾人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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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82条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卫生法》用语)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实践中许多精神障碍者由于“缺乏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代理进行诉讼,但监护人拒绝代理或者被告正是监护人本人,因此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困境做出了回应,并且已经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精神障碍者民事起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通过《精神卫生法》实施前与实施后的真实案件介绍实践中的情况与变化,最后介绍与评价《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获得司法保护”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等相关内容,以鼓励和服务于更多的研究与行动。本文在传统的法律研究方法之外也有限地使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以期对本文所述问题有更为具体的阐释与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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