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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的伦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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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及其实践,引发了中外学术界持久、热烈而深切的关注。港、澳回归前,西方世界弥漫着悲观的看法,认为回归之日,便是这两个地区的自由终结之时。其中一些不怀善意的西方政客或所谓学者还极诋毁“一国两制”之能事,恶意中伤中国国家和政府,说什么“中国是一党专制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不可能容忍政治异己”等。然而回归十余年来,“一国两制”经受了时间和实践的双重检验,证明西方世界曾有的悲观预言和恶意诅咒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国两制”不会遭遇新的挑战,不会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挑战或问题是:“一国两制”之政治法律架构未能为“民主”提供空间和条件、铺平道路,换言之,不合乎“民主”的逻辑。香港一知名学者有如下看法——代表了香港一部分人的社会意识:回归后港人的权利和自由不仅得到了保障,而且获得了扩展,但“一国两制”没有回应港人的民主要求。简言之,“一国两制”有人权却没有民主。

西方人的论调尽管没有事实根据,但却有属于他们的价值观和政治法律理论,或者说有其思维逻辑的,而部分港人之观点则是奇怪的。他们的思维逻辑亦是西方式的,所谓“民主”、“人权”、“法治”之类。但即使依循这种逻辑,没有“民主”,何来“人权”?而他们承认的事实是没有民主,的确有人权。

显然,西方的逻辑是不能恰当地理解“一国两制”的,因为,“一国两制”既超越了西方社会的政治经验,也超越了其政治法律理论的框架。“一国两制”是属于中国文明的创造,是中国之“道”的演绎。

构成一项政治法律制度的既是观念也是事实,既是事实也是目的。而观念和目的,乃是构成该项制度的精神要素。因而,对一项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解,事实的观察虽有必要,但精神的探求则更有价值,唯此才可领悟其完整意义。

“一国两制”的精神是什么?有多种诠释:开放的精神、包容的精神、妥协的精神,甚至民主的精神、人权的精神等。或许这些可能是为“一国两制”体现的精神,但却不是其根本精神。我的看法是:“一国两制”虽然是以政治法律的形式存在的,但其本质上体现的是中国政治传统中的伦理精神,而非“民主”精神或者所谓的“人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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