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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M号法律《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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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6年之前,澳门适用的有关公共卫生和经济犯罪的法律是由1961年4月5日第18381号训令延伸至澳门的1957年7月24日第41204号法令及对其进行修改的法律文件,对该法的最后修改发生在1973年,之后的20多年一直未对该法进行修订。进入20世纪90年代,澳门经济开始起步,妨害公共安全及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日渐增多,原有法律渐渐不能适应澳门社会现实的发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秩序,澳门立法会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7月15日第6/96/M号法律《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卫生及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其所规范的对象是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1365016。此后,本法经第26/96/M号法律、第2/2002号法律及第7/2005号法律历次修改。至2013年,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管制及对不法行为的惩治内容被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废止。

本法对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法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既包括犯罪与刑罚制度,亦包括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如不当之票证、与调查或财货清单有关的违法行为、未遵守法定手续而从事之活动、违反从事经济活动之规范性规定等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及处罚。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并不妨碍法律规定的更加严重处罚的实施,包括刑事责任的承担。本书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内容不做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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