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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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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人权并不是人先天存在的权利,也不是依照自然权利或人类理性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形成于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并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而人权同时指的是一种社会人权,即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应当和实际享有的人权,它是应有人权的具体化。应有人权是对各种具体权利的抽象,带有规范性和理想性。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形式,作为人的应有的权利,可以说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这种抽象的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可以转化为具体的实有权利的。但是,应有人权的这种转化不是直接的,它需要一定的社会规范为中介。当一定的社会规范承认和保护人的应有权利时,应有人权就转化为社会规范性权利。这种规范性权利一部分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也就是说,这部分应有人权被法律化、制度化,成为法定人权。另一部分应有人权还没有被法律确认和保护,但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认可和保护,这些社会规范包括道德、宗教、习惯、政策和非法律的纪律等。因此,广义的社会人权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被包含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规范所认可和保护的权利;狭义的社会人权则指那些尚未被法律化的社会规范性权利,一般被称为习惯权利。本章主要从广义的角度对社会人权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从本质上来说,社会人权是一种规范性权利,是一种社会规范认可的权利。社会规范带有形式性,一种社会规范认可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落实,它还受到其他各种经济与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社会人权本身还是一种形式上的权利,权利获得社会规范的认可,并不等于权利本身的实现,社会人权本身还不等于权利的实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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