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经理均为自然人,董监高基于信托原理,受股东委托,代股东行使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和经营管理权。监事代表股东行使对董事和经理层的监督权。经理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如分管生产、销售、财务、技术的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还应当设董事会秘书岗位,专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一般而言,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还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其他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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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 山东青岛人,1970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交通大学首期领军人物培训班学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992年获得律师资格,1996年开始执业,诉讼出身,2000年起专业于公司证券法律事务。从业20年的时间里,先后为近百家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IPO、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再融资、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