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来源于英美国家,承前所述,上市公司需遵守更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且其处于证券市场中经济利益的前端,其生产、经营和运营的结果将影响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因此,为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更好地运营,英美国家在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就引进了独立董事一职,其设立初衷是希望这些身份独立的董事会成员能够在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中发挥不偏不倚的作用,适当纠正公司的错误决策,从而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公司法,研究,中国
张力: 0 张力 山东青岛人,1970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交通大学首期领军人物培训班学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992年获得律师资格,1996年开始执业,诉讼出身,2000年起专业于公司证券法律事务。从业20年的时间里,先后为近百家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IPO、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再融资、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