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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与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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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2日通过、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国内最早的企业破产法律依据,也开启了国内企业破产制度先河。由于我国当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而改革开放前期市场经济主体为国有企业,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2000年各地也经历了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但在当时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市场经济相对脆弱的前提下,显然无法制定严格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破产制度。因此,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并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正式实施,正式开启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企业破产制度,同时废止此前的《破产法》(试行)。2006年《破产法》的颁布与实施,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开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优胜劣汰制度的基础,对于严肃对待企业的生死存亡、完善企业破产制度、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制度乃至未来通过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从而建立自然人的信用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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