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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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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关系的社会形式。其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前提。

所谓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就家庭基本构成的主体而言。其一,一定形态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因为,先有婚姻关系,才能建立家庭关系,而家庭关系首先是夫妻关系,以此为基础才能发展到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当我们研究家庭形态时,主要是考察家庭规模与类型构成,其差别性则往往表现为由婚姻关系所形成的异代夫妻或同代夫妻的对数。其二,由婚姻关系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关系的纽带。考察家庭的建立时,可以发现家庭关系的形成不是由于外在的某种力量,而是婚姻、血缘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家庭由建立时的一对夫妻,繁衍成父母子女(孙子女)群体时,完全是依靠血缘纽带联系的。一般家庭,对其每个成员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内聚力,它并非受到任何外在的强制或规定。它视若无形,但却是强大和持久的,两且贯穿于家庭成员经历的幼年、青年、成年、老年的整个生命过程。其主要机制,仍是血缘关系。

至于说婚姻关系是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前提,则是指明婚姻在人口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其一,一定形态的婚姻关系,是保障人类生存和繁衍发展的前提条件。很显然,只有婚姻、血缘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才能有人口群体的成长和壮大,从而实现人口再生产。其二,一定形态的婚姻关系是优化人口再生产的制约因素。人口发展史说明,稳定的婚姻关系是保障人口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而在人口再生产过程中,要调适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素质的提高,婚姻仍是重要的制约因素。

婚姻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对两性关系的确认。

一般说来,社会对两性关系的确认,要经历由自认到公认的认同过程。首先,男女双方要依照各自的择偶意向和标准(包括自然素质和社会素质),经过自愿认同和稳定发展而建立婚姻关系,然后得到社会的确认。社会对婚姻关系的认同,往往通过婚姻法规,或者经由约定俗成的婚姻习惯,起社会制约作用。如保障男女双方择偶自由,限定结婚年龄,以及曾经存在过的为了巩固私有制,以传宗接代、养儿防老为第一要义的民俗。

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其社会性最显著的表现,就是以婚姻关系为标准,从而确定夫妻、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以植根于血缘关系之中的亲密而强固的“爱”的维系为基础,并以社会整体的权益结构予以规范化的法律规定。

研究老年人口婚姻,除依据有关婚姻的一般理论外,还应重视老年人口婚姻的内涵,要看到老年婚姻关系是老年人口家庭的基础,也是老年生命过程的重要支柱。而老年婚姻关系,是指进入老年时期的两性关系。一般说来,老年婚姻关系已经历了结婚、生育和抚养后代的过程,作为婚姻的自然和社会的内容,也逐渐转变为相互调适生理和心理状态,以适应老年阶段的需要。

所谓老年婚姻关系是老年家庭的基础。是指家庭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老年夫妇阶段而言。这时由于老年家庭的社会功能变化较大,如人口再生产功能不复存在了,教育功能也相应减退了,社会交往功能则由于年老退休,也大为削弱。但感情功能却由于老年夫妇退出社会工作圈,和子女的另立家庭,变得较为突出,于是美满的老年婚姻关系,必然成为老年家庭的基础。

若就人的生命周期考察,老年阶段的生命周期,是人的生命的最后阶段,一般是自退休至死亡的20年左右的时间。这一时期由于老年人社会角色变迁和年龄变动较大,将产生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的不平衡问题需要调适,而老年婚姻关系就成为调整失衡的可靠支柱。其中,首先是在老年婚姻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爱情维系。这种历经人生的磨难和考验,互谅互信,从而获得的爱情硕果,对老年夫妇来说,是异常珍贵的。从它,可以取得同甘共苦,共度老年期的力量。而老年夫妇各自的社会经历和阅历,亦有助于取得解决困难问题的共识。再者,由于老化过程的发展而出现的衰、病现象,也可以通过和谐的老年婚姻关系,使机能得到调适,以驱动生命的活力,减少或者减轻各种困扰。

本章将以上述理论思想为指导,研究当前我国老年人口的婚姻状况,以及影响老年人口婚姻的文化、经济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老年人口再婚和老年婚姻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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