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60%以上归功于日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确定性水平来吸引外来的知识产权投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通过刑事制裁和民事救济两条途径提高其知识产权确定性来大力吸引先进的知识产权投资,外商在高科技领域的投资份额远远超出中国,最终使印度步入软件强国之列。相比之下,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科技发展现状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亟须利用大量的知识产权投资以降低技术进步的研发成本和巨大的研发风险,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实力。为什么我国没有在知识经济时代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呢?虽然我国吸引外资的流量位居榜首,但在外商投资中知识产权投资的比重为何不高?而且只要是高科技领域的外商投资,为什么绝大部分采取独资的形式?纵然,我们不断迫于外在的和内在的经济发展需要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确定性水平,为什么我国还是多次被列入“特别301确定性的程度究竟怎样?又该如何测度知识产权确定性水平,我国知识产权确定性水平和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性如何?这些问题亟须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去探索,才能提出真正有利于我国加快步入知识产权强国的政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