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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报告三 “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职责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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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工作,并于2008年9月召开了全市社会建设大会,出台了《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其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在2009年3月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对于“枢纽型”社会组织进行了如下界定:“是指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经市政府授权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市级联合性社会组织”。2009年3月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三项主要职责:按照市委要求,承担有关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责任;按照市政府授权,承担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按照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求,积极为相关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提供服务。

“北京社会建设新格局中‘枢纽型’组织的职责与作用”课题组历经半年的调研工作,深入分析目前北京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内在矛盾,参考国内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先进经验,认真总结“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运行以来取得的成效与局限,结合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对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提出的要求,就“枢纽型”社会组织进一步发挥职责作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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