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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群与城市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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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J.Gottmann)提出了最初的城市群概念Megalopolis,戈特曼把美国东北部沿海地区的城市密集区域用原意为巨大城市邦的希腊语Megalopolis来命名,用以说明这一北起波士顿,南至华盛顿,由纽约、普罗维登斯、哈特福德、纽尔文、费城、巴尔的摩等一系列大城市组成的功能性地域。在这一地域,城市沿主要交通干线连绵分布,城市之间联系密切,产业高度集聚,形成主轴长600公里,人口3000万的城市密集分布地带。

当时,戈特曼主要用两个指标来界定Megalopolis。(1)总人口规模。戈特曼将总人口的下限定为2500万人;(2)人口密度。戈特曼认为人口密度至少达250人/平方公里,核心区密度应更高。

由此可以看出,戈特曼的Megalopolis概念还是比较含糊和笼统的,因为它仅仅反映了总的人口规模与密度,对城市群中起核心作用的中心城市的数量和规模以及城市之间的关联性并无具体的标准。

我们知道,一座城市不是一个孤立、封闭的体系,它与邻近的区域和许多城镇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可以说每一个城市都是区域性城市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特大城市和超级城市及其所形成的城市之间和城市与区域之间共同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有机整体。系统论告诉我们,1+1>2,部分组成系统之后,在内部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下,会超过原来的部分之和(1+1=2)的力量。从这种意义上说,城市群也是一个城市分布的区域系统,这些城市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功能性的1+1>2的体系。同时,在整个城市群是一个大系统的前提下,城市群内部各个相对独立的城市则是一个个子系统。

城市群是一个区域空间、自然要素和社会经济等要素组成的有机体,是一个大系统中具有较强活力的子系统,无论在区域层次上还是在相互联系的空间上,均具有网络性的基本特征,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实体。从地域空间考虑城市群是一个特定区域内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也是一个处于动态发展中的开放性的有机系统,其生产联系的巨大流动性、社会生活的稳定性与结合性又表明它是一个充满着不断变化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城市群与城镇体系在本质特征上有许多相同之处,是一个同质的地域概念,仍属于区域城镇体系的范畴。从这种意义上考虑,城市群的紧密性、系统性、动态性特征近乎于区域性的城市体系,但在初始阶段,尚未发展的城市群往往布局比较松散,动态变化比较缓慢,联系并不紧密。城镇体系是高一层次的、全面性城镇分布的地域概念,等级规模与横向联系较强;而城市群是局部地区城镇集聚的地域概念,是有序与无序的分布状态,但其分布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均较高。

目前,对什么是“城市群”并没有严格统一的定义。学者们比较一致的意见有如下几方面。首先,城市群是一个地域概念。“在特定地域范围”(薛东前,2000);“在一定的地缘经济范围内”(周玲强,2000);“若干基本单元构成的连续区域”(代合治,1998)。其次,城市群应有群体特征。“具有相当数量的不同性质、类型、等级规模的城市”(薛东前,2000);“由若干个性质功能互补的城市所组成的城市网络群体”(周玲强,2000)。再次,城市群应有中心城市。“以一个特大或大城市作为地区经济的核心”(薛东前,2000);“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和依托”(周玲强,2000)。最后,城市群应有较高的城市化水平。“城市群区域应有较高的城市化发展水平”(代合治,1998);城市群的“发展水平代表着一国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水平”(周玲强,2000)。

从我们掌握的资料来看,我们认为姚士谋等人对城市群的定义比较全面。“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当数目的不同性质、类型和等级规模的城市,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以一个或两个超大或特大城市作为地区经济的核心,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综合运输网的通达性,以及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发生与发展各城市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集合体’,这种集合体可称之为城市群”。这一定义不仅考虑到了城市群的经济职能,而且还考虑到了城市群体的地区空间概念和自然要素等,使得整个概念显得比较丰满。

结合国外对城市群的界定标准,并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城市群的界定上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考察。

第一,从地域范围上看,城市群必须是一个连续的区域。城市群不能被非基本地域单元分隔,也就是城市群作为一个在空间上由多个集中分布的大都市区,以及分布其间的大量中小城市组成的集合体,其空间布局必须保持完整性,不能有非区域地(也称“飞地”)隔于其中。

第二,从城市群的群体性特征来看,城市群的各城市应该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特定的地区范围内,核心城市起着核心作用,具有较强的吸引功能,随着交通运输网的进一步完善,集聚与扩散规律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当然在区域范围内,各个城市(非核心城市)也同样具有集聚和扩散的功能,只不过由于经济实力的差异,其作用力有大有小而已。城市群以物资、人员、技术、金融、信息等形式通过经济协作网络和运输通信体系发挥集聚和扩散作用,实现集聚效益和扩散效益的有机统一,使城市群体的整体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第三,组成城市群的地域应具有较高的城市化水平。在这点上我们首先应该打破行政区划的观念,而是应主要考虑相关城市之间的经济、地域等相关性,并根据这些因素来划分城市群区域,因为城市群首先是一个经济圈和社会圈,不是一个行政区域。城市群区的城市化水平主要考虑的是该地区的非农人口的比重、区域二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重等因素。

第四,城市群达到一定的面积、人口、城建规模。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可设定城市群的标准为:至少应包含两个以上大城市或特大城市,不少于5个中小城市,形成一个包括大中小城市和市镇的城市群体;城镇用地占总土地面积的比率超过10%,地域面积在1万平方公里以上;总人口在500万以上,其中城市人口在150万以上,人口密度中心城市地区以不低于500人/平方公里,外围地区人口密度以不低于250人/平方公里为宜。

第五,城市群经济内具有发达的基础设施网络,形成域内产业结构互补性和多元化发展,具有不断创新和向高级化演进的能力,并具有能从空间上不断向外扩散和延伸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外向型经济功能与参与国际分工与国际经济循环的能力。

从城市群的地理特性看,城市群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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