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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解释学看澳门立法中的中葡法律文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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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之所以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除了香港和澳门的文化、社会、法制、经济和生活方式与内地不同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其语言政策的取向。香港和澳门可以说是中国境内奉行双语制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无论对外对内,所奉行的都是多民族和多边主义,但正式以双语作为法制和各制度体系的正式语言,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是多民族和多边主义发展的另一阶段,也是一项有益的尝试和挑战。

在双语体制的推行上,尽管港、澳两地有着不同的发展,但在许多经历过和即将经历的问题上,都有着共同的特征。法律双语文本的效力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具体来说,就是当立法、司法及其他官方双语文件的中、葡文文本内容发生明确或解释上的分歧和差异时,一切广义的适用法律者即包括司法官员、行政官员以至律师、法律工作者、一般的公务员(最重要的法律实施的主体之一)和澳门居民(最重要的法律适用的对象)等,在法律文本优先性的问题上,理应考虑各种因素,以决定哪一语文的法律文本效力较优的问题。由于该问题所涉及的研究范围广泛,非本文篇幅所能涵盖,下面将集中论述成文法法律双语文本明确或解释上的分歧和差异时,其效力孰优孰劣的问题。

所谓明确的分歧和差异,教学例子常引述的如基本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1705746、现行《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c项的规定1705747,又或第503条第1款的规定。1705748解释上的分歧和差异者,如澳门基本法葡文本第9条的“Língua oficial”(官方语言,中文版称之“正式语言”)、国际私法中的类似范畴(instituto análogo)、商法中的商业场所(estabelecimento comercial)等,介乎于两者之间的如基本法第六节公务人员(SECÇÃO 6:Funcionários e agentes públicos)、第50条第3款的法案(os projectos e as propostas de lei)、现行《民法典》第29条监护及类似范畴(Tutela e institutos análogos)等。

在实务中,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有以中文兼为全国语言和/或人口语言比例占大多数等理由,认为中文法律文本应优于葡文法律文本;有学者以为澳门大部分立法均以葡语起草,又或为葡文法律文本,所以葡文法律文本应优于中文法律文本;更有学者以为,中、葡文法律文本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按照不同的情况而定,采折中主义;也有学者以为在推定中、葡双语具有同等效力的同时,既应顾及中文的含义,同时也应顾及葡文的含义。因而,在学术上百家争鸣,争论不休。似乎,各派的主张都有着深层次的形式和/或实质上的理据,各有己见,各有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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