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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政府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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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这一规定是以独立一条列于“行政机关”一节内,可见咨询机构——或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在基本法里得到充分的肯定,亦是行政机关重要的一环。另外,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澳门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澳门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这里,基本法更将咨询机构与行政及立法两大部门并列,可见其受重视的程度。本文将对澳门政府咨询机构作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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