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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适应性”成长中的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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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适应性”成长要求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不断地学习、创新,并承担创造性的风险,而且制度和规则调整应该以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适应性调整为前提,“适应性”成长模式要同时发挥政府和微观经济组织的作用,但这不是政府与市场的简单叠加。因此,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适应性”成长应该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晰政府作用空间,体现政府作用优势。由于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时间较短,现有的政策法规大多数是原有体制内金融政策法规的延续,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政府对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的控制,这反而不利于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适应性成长。例如,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制度、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政审批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缺失等政策法规应该被逐渐修改,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应该以市场力量的发挥为准则,不能再以政府利益为先行原则。政府应该增强市场意识,破除行政管制传统理念,转变监管理念。我国应在赋予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市场化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监管,以构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适应性”成长所需要的财税支持政策体系。要加大政策激励和舆论宣传引导力度,以营造适应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发挥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在成长中的比较优势,使其回归普惠金融和服务“三农”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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