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关税法,是关于各成员影响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其中既有直接规范关税的规定,也有规范国际贸易管理机制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关税减让、国内税和其他费用、关税及海关收费、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数量限制以及进口许可。这些规定分散在GATT 1994和一些其他的相关协定中:GATT第2条是关税减让的规定;第3条含有进出口产品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的规定;第7条是海关估价的规定;第8条是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的规定;第9条是关于原产地标记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了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第11条是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第13条是进口许可的规定;《装运前检验协定》是有关装运前检验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协定》是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是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规定。
海关法的主要内容为国内法内容。WTO关税法部分只规定各成员相关国内法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要求。因此,本章对WTO关税法的介绍主要着重于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此外,本章按照海关管理货物进出口的程序,对海关货物分类、估价以及确定原产地的WTO规则进行介绍。在日常的海关管理中,海关官员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时,必须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确定货物的分类以便确定征收税率,其次确定货物价值以便计算税率,最后确定货物原产地以便确定适用的税收系统(如WTO成员或非成员,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等)。
WTO的关税法部分是在前GATT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历经八个回合的贸易谈判,最终包含在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WTO协定》中,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在对WTO关税法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之前,为更好地理解这部分内容,有必要了解一些关于WTO关税法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