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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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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是国际贸易法中最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领域之一,也是与各贸易企业关联最直接的贸易法内容。国际贸易法中的法律救济有三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种救济措施分为两类——不公平竞争贸易救济措施与公平竞争贸易救济措施。它们既具有相同之处,又具备各自的特点。

反倾销与反补贴有三个方面的相似之处。第一,两者共同针对不公平竞争的贸易——反倾销措施针对企业的不公平贸易价格,反补贴针对外国政府的不公平补贴。第二,两种措施的实施要件之一——损害调查,其规则要求几乎相同,都要求证明倾销或补贴给受损害企业或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第三,两种措施在实施程序的规定上也基本一致。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不同之处在于两者一个针对不公平竞争的倾销价格,一个针对不公平竞争的外国政府补贴。

贸易救济中的第三种方式——保障措施与前两种措施有所不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进口贸易。该措施的实施不管导致行业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进口贸易是否为不公平竞争贸易。换句话说,即使是在正常条件下的公平竞争贸易,只要给国内产业造成了上述损害或损害威胁,就可以进行保障措施救济。正因如此,保障措施第二个有别于前两种贸易救济措施的特征是要求证明损害的程度不仅只是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而必须是程度更深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第三,保障措施在救济尺度的规定上与前两种措施不同。前两种救济措施对救济的尺度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是为了弥补不公平竞争所带来的损失,在反倾销中体现为反倾销措施关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的水平,同时,协定鼓励低于该水平的补救措施的实施;在反补贴中体现为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补贴所带来的利益。但是,保障措施补救不注重增加的进口给行业带来的损失,而只关注行业本身的艰难处境,并允许根据这种处境的具体情况给予救济。

由于历次关税减让谈判将关税水平降到了对贸易的影响已经十分微弱的地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上述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当作贸易保护的手段,使得国际贸易中这三种措施有被滥用的危险或者正在被各国滥加使用。

国际贸易法中的贸易救济部分内容也是各国国内贸易立法中最重要的内容。

关于本部分的详细介绍,请参见本系列专著第二部的《WTO贸易救济规则:理论·条约·中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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