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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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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机构上,争端解决机构(DSB)由WTO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其创设于乌拉圭回合,意在解决WTO各项协定可能引发的争端。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并监督其通过的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如果成员方未对其裁决和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其有权授权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DSB应“视需要召开会议,以行使其权能”。它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也可应某一成员方的请求召开特别会议。DSB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做出决议,即如果DSB做出决议时,与会成员方无一正式表示反对,该决议即通过。

在争端解决程序上,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亦被称为“外交(政治)与司法,两条腿走路”。2007331在GATT时期,GATT 1947第22条规定的“协商”是指运用外交手段解决分歧;而第23条则规定,在协商无法解决时,由缔约方全体“调查”,“提出建议”,并于“适宜时做出裁决”。在WTO时期,DSU第4条和第5条中的磋商、调解与斡旋体现为争端解决的政治手段,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争议则体现为准司法性。当然,必须强调的是,DSU中的磋商、斡旋、调解等程序,是受WTO法律框架严格限制的,它与传统国际法中的漫无限制的纯外交方式有所不同,也与国际贸易领域中WTO以外的规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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