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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WTO上诉机构的告别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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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在WTO William大会议厅)

争端解决机构主席Carim先生,

WTO的成员们,

亲爱的上诉机构及其秘书处的同事们,

亲爱的朋友们,

女士们和先生们:

时光飞逝。作为WTO最高裁决机构——世界著名的WTO上诉机构的一员,我已经完成了8年的工作。这过去的8年是我50年职业生涯中最值得纪念的时光。在上诉机构任职是一种无上的荣耀。我想要感谢所有那些能够使我有成为这个独特机构一员的人。

能和如此智慧、博学、专业的上诉机构成员们以及非常敬业的上诉机构秘书处的同仁们一起度过这8年,对我来说是一种荣幸,也是一种真正的享受,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如此。值此向你们告别之际,我向你们每一位表达我的感激之情。

当我被任命为上诉机构的成员时,我认为WTO这项任命对自己“使命光荣,责任重大”。2008年5月23日,我在你们所有人面前宣誓,承诺为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服务,根据WTO法独立地、公正地、认真地解决贸易争端,在履行职责和义务中,避免任何利益的冲突。独立性和公正性对裁决人员来说至关重要。我们不附属于任何政府并且不与任何一当事方交流,这是对所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的强制性要求。这种要求保护的不仅仅是上诉机构的权威与尊严,还有裁决人员的诚信和信誉。像上诉机构的同事们一样,我承诺自己在执行上诉机构的工作中,在确保多边贸易体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上,具有奉献精神和优先精神。这不是空头支票,而是我已经兑现了的承诺。我从来没有因为个人原因而缺席任何上诉机构的工作。2008年10月,就在我应当按预先安排赶到日内瓦参加上诉案件审理工作之前,我的父亲住院了,我不愿意离他而去。我的父亲告诉我:“你应该去日内瓦。解决那种规模的世界性争端比我的健康重要得多。我会痊愈的。”在他的坚持之下,我按计划回到了日内瓦。经过了上诉程序的听证会、7位上诉机构成员间的意见交换以及合议庭合议,我直接回到了北京的医院,但是我的父亲已经过世了。我的丈夫告诉我,我的父亲曾说过,他以我为傲。这是他的最后一句话。

我不仅受到了自己父亲的激励,还受到了WTO上诉机构创始人的鼓励,其中Julio Lacarte主席、Florentino Feliciano大法官、John Jackson教授都在去年过世了。我很幸运曾经和他们一起在日内瓦、北京和其他城市开会。他们和我分享了他们对于WTO法律和实践的丰富经验。他们的视野、专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对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真诚地对6位上诉机构的同仁们表示感谢。感谢他们的敬业精神、渊博的WTO法学识、合作精神、睿智与长期处理多边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的经验,感谢他们总是让我们的审议热烈、尖锐、顺利并且富有成果。

作为上诉机构成员,我们努力工作。尽管经历着频繁的长途出行,我们中的许多人还是从凌晨4点开始,通过电子邮件对案件的法律问题开始非正式评议,接着就是紧张的会议,从整个工作日的白天持续到黑夜,甚至到周末。因为很难从时差综合症中完全恢复,几乎所有的上诉机构成员都改变了他们固定的睡眠时间,变成了早起的鸟儿。

在我看来,考虑到提交上诉的案件的复杂性,上诉机构成员的兼职状态以及90天完成上诉机构报告的压力不能持续,特别是在成员们工作负担沉重的时候。由于任命进程的延迟,在2013年的9个半月里,上诉机构只有6名成员。现在,上诉机构仅剩5名成员。目前空缺的两个上诉机构成员职位应当尽快填补。

我还想对在上诉机构秘书处工作的富有能力的律师和敬业奉献的工作人员们表示感谢。他们同样工作非常努力,包括在夜晚和周末,而且经常以牺牲个人和家庭为代价。

合格律师的短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稳定的和经受过良好训练的律师对上诉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保存对上诉机构机构活动的记忆是非常重要的。不幸的是,在过去的8年里,我目睹了7位律师离开上诉机构秘书处,他们中大概40%的人去了律师事务所。WTO急需聘任非常合格的律师并且留住他们。

上诉机构和上诉机构秘书处的同事们待我像家人一般。在过去的8年里,我有4个春节是在日内瓦上诉机构的工作中度过的。让我惊喜的是,上诉机构成员的同事们和上诉机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组织了派对来庆祝我的生日。我被他们为我的告别而创作的歌曲和舞蹈所深深感动,流下了眼泪。我永远不会忘记他们给予我的热情款待和亲密的友谊。

我同样非常感谢中国政府,在我从亚洲开发银行退休之后,中国政府推荐我去WTO上诉机构任职。中国政府也从来没有干涉过我在上诉机构的工作,即便在我和上诉庭其他成员合议裁决中国政府采取的某项措施不符合有关涵盖协议的某些条款时。他们对WTO裁决书的遵守履行,令我印象十分深刻。

我对WTO的其他成员方同样表示感谢。他们遵守上诉机构的裁决,即使裁决中裁定他们的某些措施是违反涵盖协议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裁决的强制性和有效执行性,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的关键。同时,WTO成员方对裁决人员的信任和信心,鼓励着上诉机构为确保贸易争端得到迅速、积极的解决而全力以赴。

裁决人员们在办案中就其裁决的案件发表评论一般来说是不明智的。因此,在上诉机构任职的8年多,我几乎没有露过面、没有发过声。

但是在一些场合里,上诉机构成员一向可以比较开放、比较坦率地表达个人的观点。遵循上诉机构的传统,我想要借这次告别演说的机会,向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上诉机构提供几点个人的小小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了高度赞誉,时常被称作WTO“皇冠上的明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包括常设的上诉机构的创立,是一个重大的成就。一些区域或者双边贸易和投资协定将引入类似的常设法庭,这种事实表明,WTO上诉机构已经成为了解决贸易和投资争端的模板。

WTO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贸易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超过98%的全球贸易受到WTO法的约束,从而WTO法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安全性和可预测性。因此,协调一致的、有约束力的WTO法有助于维持国际公法的统一性,减少其碎片化。我相信,WTO法同样为全球经济治理做出了贡献,增强了诸如法治、问责制、透明度和包容性等重要法律原则。

在过去的8年里,我见证了WTO法以及争端解决在全球金融危机以及经济衰退背景下,为防止贸易摩擦和减少贸易保护主义做出了许多贡献。同时,我见证了13个新成员方加入了WTO,承担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体系下的义务。WTO已经真正地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组织。

与此同时,我也意识到,WTO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就重要问题达成共识是极其艰难的。WTO缓慢的决策程序需要改革。

总的来说,我相信以坚实的法律基础、成功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妥善的谈判和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有效的技术合作为支撑,WTO显然富有活力,不仅能在困难的时刻生存下来,还能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WTO永远不会灭亡!

在最近几年,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很多挑战。例如,成员方对争端解决的需求很高,提交到WTO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多,提出了更多的和更加复杂的问题,书面意见和报告变得更长。这所有的一切导致了更加沉重的工作负担,造成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的短缺,然而预算是紧张的。WTO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我想提出几点初步的个人想法和建议。

第一,WTO应当探索更多地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的可能性,例如通过磋商、调停与调解(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即ADR)的方法。这可能会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因为ADR程序比正式诉讼程序更快,当事方耗费的成本更低;ADR与正式裁决比较,在程序上更加灵活,不那么文牍主义,当事方负担较小。此外,ADR能够缓解当事方之间的冲突,并且有助于维护WTO成员方之间的长期贸易关系。当事方的意思自治是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方愿意通过自愿、和平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在符合法律又不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应当受到鼓励。《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应当鼓励成员方通过ADR方式解决争端。一些成员方可能会担心ADR解决争议的结果的可执行性问题。正如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一样,DSB同样可以通过当事方之间的有关的ADR协议。

第二,如果磋商失败,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下一步是非常重要的专家组阶段。专家组报告的质量,以及事实调查和法律推理,是这一阶段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专家组是临时设立的。专家组成员的选任和培训极其关键。为了确保WTO成员方能够公平地得到代表和参与这一程序,从发展中成员方选任和培训专家组成员应当是WTO法律援助议程的重中之重。

第三,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当前有能力的律师短缺的问题,以支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工作。应当鼓励合格律师的内部流动,应当鼓励关于事实调查和法律推理的在职培训,并为争端解决部门的秘书处人员提供更多这方面的机会。起草符合WTO法、合乎逻辑、有说服力、简明扼要以及便于读者阅读的报告,这应当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内部质量管理的关键目标。

第四,WTO的职能机构和委员会应当及时澄清和解释WTO的涵盖协定,通过嗣后协定,使一系列次级规则得迅速通过。

作为WTO的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的决议应当被赋予更大的权威性。所有成员方应当诚信地遵守一致通过的部长级会议决议。

第五,关于发回重审的问题,我认为引入这种新的机制可能不会有效果,因为一旦当事方知道了上诉机构裁决的结果,他们可能不愿意提供其他将会证明他们违反涵盖协定的真实信息。此外,组建新的专家组非常耗时,可能会拖延案件进程,给当事方造成更加沉重的负担。如果专家组进行彻底的事实调查,并且当事方配合地提供所有无争议的证据并且签署一个事实协议声明,就不需要专家组践行“司法经济”原则。然后,在上诉审查阶段,如果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部分解释或者结论,上诉机构就可以基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无争议事实、其他真实信息和调查结果,完成法律分析。通过完成法律分析,可以避免上诉机构对部分专家组裁决的无定论,不会使得案件悬而未决。

第六,许多专家组会议和听证会现在对公众开放。一些成员方不愿意将听证会对外开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们在日内瓦没有常设机构、律师或学者,或者只有少数代表,可以从听证中获益。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传播或提供专门渠道,更多成员方和民众可以在世界各地从公开听证会程序中受益。让WTO争端解决程序更加透明,有助于WTO法的传播以及对公众的培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关于审理程序是保密的条款也应当做出相应修改。

第七,进一步改善WTO争端解决程序应当着眼于发布更加简明扼要的和更有说服力的报告。应当通过规范页数,使得当事方意见书的书写变得更加简洁。通过仲裁确定的合理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月,报告也没有必要冗长地阐述这种决议。第21.5条的相符性程序应当着重于审查败诉方执行的措施是否符合DSB通过的裁决,而不应当重新开始对整个案件的再次审理。

第八,《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上诉机构最多应当在90天之内提交报告。但是90天里包括休息日、假期,还有将报告翻译成WTO官方语言所需要的时间。所以上诉机构实际工作的时间其实只有2个月。基于所涉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新颖性,这种紧迫的时间要求应当更加灵活。裁决报告的质量和结果应当是争端解决程序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在我看来,如果能给上诉机构提供必要的审议和起草报告的时间,其报告可以变得更简洁、更清晰。

第九,为实现联合国减少贫困和提高世界人民生活水平的千年目标,贸易政策发挥着重要作用。几个WTO的涵盖协议确保了政府有依法监管和管理权。从那些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中,我看到了环境保护和适当的补贴政策。

举个例子来说,是否应当使《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关于不可诉补贴”的规定重新生效适用?我认为对科学研究活动的资助、对落后地区的资助、依照法律规定,出于适应新的环境保护要求而改进现有设施的资助,应当是不可诉的。

第十,目前多边贸易谈判进程缓慢,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展迅速。区域自贸协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400个。除了仅仅收集自贸协定的报告和信息之外,WTO是不是应当采取更多的行动?也许WTO可以发挥协调功能,或者向成员方提供最好的实践或范例,以提高相对弱小的成员方在谈判时的地位,并且帮助避免自贸协定和WTO涵盖协定的冲突。跨境贸易的新模式正在兴起,例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进出口贸易。WTO是不是应该准备好制定相关规则来规制新形式的贸易?

针对上述所有任务,我们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贸易专家、经济学家以及WTO律师。人力资源的发展是关键,特别是需要培训发展中国家的WTO专家。

作为个人反思的结语,我对已经受到164个成员方充分的、广泛的支持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非常有信心的。更重要的是,WTO争端解决是由非常有能力的、高度专业的、知识非常渊博的上诉机构成员、专家组成员、秘书处人员和WTO成员方参与运作的。我从心底里再次感谢你们非常辛苦的工作,以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运作做出的卓有成效的贡献。我为自己是其中的一员而感到骄傲。我把最好的祝福送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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