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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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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与区徽

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澳门特区行使的宪制权力包括对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对《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对特区立法的监督权、宣布紧急状态权、防务权、外交权及任免澳门特区最高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及检察长等。澳门特区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依照《基本法》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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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于1999年12月20日成立。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特区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且实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是澳门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在澳门特区实行的各项制度。此外,《基本法》同时明确了中央与澳门特区的关系;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澳门特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制度;对外事务;以及《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规则。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与区徽

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澳门特区行使的宪制权力包括对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对《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对特区立法的监督权、宣布紧急状态权、防务权、外交权及任免澳门特区最高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及检察长等。澳门特区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依照《基本法》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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