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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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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与区徽

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行使的宪制权力包括对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对《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依法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区立法的监督权、宣布紧急状态权、防务权、外交权等。香港特区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依照《基本法》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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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于1997年7月1日成立。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特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且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各项制度。此外,《基本法》同时明确了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制度;对外事务以及《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规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与区徽

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行使的宪制权力包括对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对《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依法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区立法的监督权、宣布紧急状态权、防务权、外交权等。香港特区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依照《基本法》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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