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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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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香港特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缔结了230多项双边协定;此外,有超过250项多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香港特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活动和其他只限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特别提示

★ 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对外交往上的地位和作用有以下几方面特点:其一,香港是中国最国际化的城市,与世界各地有密切和友好的关系,受到各国的重视;其二,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获中央授权,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也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其三,香港是世界上最普遍使用中、英双语的社会;其四,香港市民、企业和社会团体与世界各地保持密切和友好的关系,可以进一步促进香港和一些国家的关系,从而促进这些国家和中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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