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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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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可从以下三个方面阐释。

其一,“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本原则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其法律效力来自《宪法》,《宪法》内容通过《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其二,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宪制权力包括对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对《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依法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监督权、宣布紧急状态权、防务权、外交权等。

其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依照《基本法》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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