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金融监管蓝皮书》】读创:【原创】金融监管蓝皮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须完善法律短板

作者:本网转载    发布时间:2022-07-06

  读创/深圳商报驻京记者 宋 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6月24日共同发布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建议,应充分认识和补足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短板,特别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机制建设。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在发布会上指出,基于金融稳定的内涵和外延和政策实践,一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应该覆盖以下主要领域:一是金融稳定相关监管机构的设立和权责划分;二是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三是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四是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五是风险处置机制;六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时,还应该将金融信息安全和反金融制裁纳入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目标范畴。在这六个方面,我国相应法律体系存在不同程度的短板。

  蓝皮书指出,目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但该指导意见的法律层级相对较低。在银行和保险领域,《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保险法》。在证券领域,对消费者保护的有关规定主要从信息披露角度展开,其中《证券法》《公司法》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

  蓝皮书也指出,由于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仍然不足,可实施性较弱。

  首先,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层级法律,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未予明确,并未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具体规定,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保护亟待提升到基本法律高度。对金融市场主体的义务缺乏约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建设、信息保护、金融营销宣传、格式合同和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的行为监管机制尚未健全,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缺少行为指引和制度遵循。

  其次,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较低。

  再次,在司法实务中,由于金融消费权益的相关纠纷解决缺乏合适的法律依据,只能适用《民法典》等相关的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原则,影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效果。对于金融消费者纠纷的解决途径,我国未设置专门的司法程序。

  此外,在分业监管的基本格局下,消费者保护协调与合作机制迄今仍未建立,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监管协调与合作缺乏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