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精读 | 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金融发展报告(2015)

作者:皮书说    发布时间:2015-10-14

中国互联网金融

  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指导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研究所、安徽金融资产交易所、大连金融资产交易等集互联网金融政策、监管、理论、实践于一体的团队共同完成的《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金融发展报告(2015)》,在10月10日“2015中国北京互联网金融创新论坛”上面向社会发布。

  金融业的“互联网+”已经以颠覆传统金融的面貌展现在大众的视野中,所向披靡于资本市场的各个层次以及PE、VC和天使投资,在2015年达到了历史峰值。经过了“疯牛”之后,我国股市的泡沫严酷挤压也带来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新洗牌,带来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理性判断,互联网金融将何去何从?将以何等面目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将如何继续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是互联网银行

  2015年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极大发展,规模增长,产品创新,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资金融通的基本功能与属性。从资产结构和对经济的影响来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注定是以银行为主导的互联网金融,伴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与转型,银行将会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角色,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将会以资产证券化的互联网银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分阶段估值

  互联网金融行业爆发式增长的市值,反映出互联网企业强大的价值创造能力,研究和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估值,有助于把握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无法适用传统的估值方法。该书根据互联网企业的四个不同发展阶段,总结了市场上比较认可的五大类估值方法,通过理性估值,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指引发展方向。

  P2P及众筹本质上是普惠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其体量难以做大

  从金融的范畴来分析,P2P并不只是单纯的互联网技术创新,对于金融发展而言,做出了许多创新和贡献,也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但P2P平台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本质上仍然是普惠金融,其体量难以做大。在未来的几年,P2P将会出现行业的大规模整合或向向一站式投资理财平台的方向发展,也将与O2O进行融合,成为以银行为主体的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非金融传统企业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

  无论是类似于为金融企业提供IT服务的中科金财型“乙方翻身”还是出身于传统制造业的海尔转型供应链金融领域并进行内部的业务流程改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限于传统金融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或者互联网企业搭建贷款平台,技术型企业利用系统优势和生产流通型企业利用上下游优势一样制造出客户粘性,形成资金流通的互联网闭环,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占领市场份额。

  2014年互联网金融总体发展情况

  (一)2014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史机遇

  在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传统金融机构留下的市场空白,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产业融合、效率提升以及全新的客户定位,给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

  从政策层面看,我国2014年首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协调机制”。从国家决策层释放的政策利好信息无疑极大地推动了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极大的信心。同时,金融监管高层也明确表示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普惠金融的推广、百姓投资渠道的多样化、社会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和金融交易成本的降低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为互联网金融2014年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政策窗口期。

  从市场角度看,中国金融体系中长期的金融压抑及存在的一些低效率或扭曲的因素,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生存空间。例如,2014年P2P网贷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平台数量超过500家,成交额突破3000亿元,同比增长268.83%。大发展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解决了传统金融无法有效满足广大中小投融资者需求和实现对接的问题。从投资者层面看,P2P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不是很高,形成了人人可参与的市场,有效地盘活了民间闲散资金;从借款者层面看,P2P网贷平台能为中小微企业主提供便利、快捷的融资渠道,满足了企业的紧急资金需求,可补充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信贷市场。并且该平台能实现投资者自愿匹配或竞标匹配,为借款者提供自由的差异利率,也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通过为这些投资者和借款者搭建一个公平、高效的网络平台,填补了传统金融无法涉足的空白市场。

  从产业角度看,互联网技术对各产业的渗透促进了效率提升,引发了行业融合,拓展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互联网所特有的技术平台和底层架构使得这种技术具备强大的联结功能,冲破了传统的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在时效性、传输效率和覆盖范围等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互联网技术引发了包括金融业在内的产业革命,产业内部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相互交叉渗透,一种产品或服务往往是多个产业生产成果的结晶,原有的产业界限也日益模糊化,这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空间。例如,淘宝的运费险是电子商务行业、保险行业和物流行业相互渗透的产物,仅在“双十一”当天,淘宝、天猫平台上的投保订单超过1.5亿笔,显示了其旺盛的生命力。

  从客户角度看,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独特的包容性和普惠性,其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的无地域性,可以使大众更容易获得便捷灵活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直面客户需求的显著特征,使其发展更具长尾效应。此外,从消费者行为学角度讲,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还体现在消费者的代际差异方面,“80后”或“90后”都是在电脑和互联网时代成长的一代人,这对传统金融机构吸引潜在客户的渠道选择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使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比如,最初的资产管理公司(如基金公司)往往将侧重点放在产品设计和投资研发上,缺乏直面客户的自营渠道以及客户风险评估、资产构成结构等关键数据,故客户获取成本非常高。然而通过互联网金融,基金公司可以近距离接触客户,得到用户的各种交易数据,从而分析客户需求,开发出更适合用户的理财产品。

  (二)2014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拓展情况

  互联网金融呈现多种形态齐头并进的态势,从发展势头来看,目前最引人注目的包括电商网络小贷、P2P、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互联网理财以及虚拟货币。这些形态主要可以分为以电商网络小贷、P2P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融资以及以互联网支付和理财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

  1.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发展状况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实现快速扩张。2014年全年交易规模达到80767亿元,同比增长50.3%。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不断优化,支付场景不断丰富,金融创新不断活跃,支持网上支付业务迅速发展。“双十一”等促销活动的火爆提高了第三方互联网交易支付总量。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结构呈现多元化与均衡化特征。截至2014年四季度,在第三方互联网交易结构中,网络购物占比为31.5%,基金占比为14.7%,航空旅行占比为10.4%,电商B2B占比为7.4%,电信缴费占比为4.3%,网络游戏占比为2.4%。与2013年相比,网络购物和航空旅行两大支付项目占比分别下降4.3个和2.8个百分点,新兴互联网交易需求不断涌现。

  移动支付已成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新宠”。2014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59924.7亿元,较2013年增长391.3%。2014年各季度移动支付规模占互联网支付比重飞速提升,2014年一季度占比接近50%,其余季度均在35%~40%。同时,移动消费所占比重日益增加,到2014年四季度移动消费占移动支付总量的23.4%。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的上网习惯发生转变,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用户从年龄、学历等各维度都呈现长尾化趋势。移动支付丰富了支付场景,成为继银行卡、现金外最常使用的支付工具。“宝宝”类货币基金的规模化和现金管理的工具化使得用户可以借助移动设备进行基金投资与现金管理,带动了用户移动支付规模的快速增长。

  2. 互联网融资理财发展状况

  (1)“宝宝”类理财热度下降。2014年,“宝宝”类理财产品数量达到79个,规模已经突破1.5万亿元。但总体来说,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宝宝”类理财的规模增速有所降低,一季度“宝宝”类理财产品同比增速143.4%,二季度下降为11.82%,三季度之后则为负增长。同时,“宝宝”类理财新产品扩容速度也在放慢,证券市场的火热使大部分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转移至股市或证券市场基金。在市场资金全面宽松的大背景下,“宝宝”类理财产品收益率呈现下降的趋势。以余额宝为例,虽然年初余额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达到6.76%,创最高纪录,但之后不断下降,使得全年平均收益率仅为4.83%。

  (2)P2P网贷发展欣欣向荣。根据对325家重点网贷平台的监测结果,2014年网贷平台综合成交量超过2500亿元,是2013年的3.29倍;并且基本保持逐月递增趋势,3月涨幅达到峰值106.9%。网贷平台快速发展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网贷平台数量激增。2013年底全国网贷平台共计800家,2014年又增加575家。二是网贷业务多样化,票据、保理、二手车、供应链金融等多种业务均与P2P网贷行业“联姻”,网贷行业的细分市场逐步形成。

  (3)众筹发展稳步推进。截至2014年底,国内已有128家众筹平台,覆盖17个省份(含直辖市、自治区,不含港台澳地区,下同)。其中,股权众筹平台32家(2013年为24家),商品众筹平台78家(2013年为46家),纯公益众筹平台4家,另有14家股权+商品性质的混合型平台。2014年,15家主要商品众筹平台成功完成筹资的项目总数为3014个,成功筹款金额约为2.7亿元,活跃支持人数在70万人以上。从可获得的数据来看,股权众筹平台成功完成项目261个,成功筹资总额达到5.8亿元;若将未公开具体项目数据的创投圈、天使汇、原始会等第一梯队平台考虑在内,预计筹资总额会在15亿元以上。

  3. 2014年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的新特点

  (1)行业区域集中化特点显著,跨行业发展成为新趋势。一是P2P网贷方面逐渐形成行业联盟和行业自律组织。由于我国国内信用环境不完善以及用户投资意识存在局限,“零起步、自生长”成为我国P2P网贷行业显著的发展路径。因此,P2P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要完善信用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要普及投资知识,营造投资环境。在当前形势下,创造一个高度开放、强力兼容、同业间信息自由沟通的环境能够有效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2014年P2P网贷公司地域集中化趋势明显。2014年各省份网贷平台成交量前五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广东、浙江、北京、上海、江苏,五大省份平台成交量占全国的65%以上。其中广东省成交量最大,占总成交量的35.04%,经济发达省份逐渐形成规范化的“老牌”平台,在网贷平台“跑路”不断的市场环境下,网贷公司逐渐向正规化集中。P2P网贷平台的“跨界合作”成为发展新方向。例如,民生易贷将“打造让投资人放心、让融资人称心的专业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作为自己的定位和目标。实际运营中,依托民生电商以及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民生易贷形成一套完整的资产业务和资金业务的信息撮合体系。同时借助B2B、O2O等线下业务,加强与其他业务的纽带联系,构建用户体系,提高用户的黏性。

  二是互联网支付将创新性增值服务作为业务发展突破口。根据艾瑞咨询的调查数据,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80767亿元,同比增长50.3%。交易规模市场份额方面,支付宝占比49.6%,几乎占了市场份额的半壁江山,财付通占比19.5%,银商占比11.4%,快钱占比6.8%,汇付天下占比5.2%,易宝支付占比3.2%,环迅支付占比2.7%,京东支付占比0.5%,其他占比1.1%。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掀起了互联网端向移动端迁移的浪潮,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加剧了各支付企业在传统行业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竞争。从发展趋势看,以POS贷款、供应链融资等为代表的支付业务的增值服务将成为未来第三方支付的竞争焦点。因此,拥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应强强联合,以尽可能地扩大市场份额,不断发展。

  运营方式多样化。一是P2P贷款依托线上独特优势实现深入发展。国际经验显示,P2P在金融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在于线上业务实现的客户使用便捷性与投融资高效率。P2P贷款业务模式降低了金融门槛与交易成本。因此,P2P与线上环境密切相关,P2P贷款只有在网络环境下才能发挥最大效用。未来线上P2P贷款公司的发展潜力高于同类型的线下公司,随着互联网终端与渠道的多元化,P2P信贷业务的开展也将进一步实现金融普惠性。

  二是众筹模式垂直型、专业化发展特点更加明显。例如,淘梦网是最大的微电影众筹平台,也是全国最大的垂直型众筹平台。在此,电影人申请获得电影项目的主页,将自己的电影拍摄计划分享给大众,吸引投资方的目光,募集所需的资金,开启电影梦,同时投资人能获得项目发起人承诺的回报。此外,现场众筹模式的积极探索弥补了线上众筹虚拟化的不足,强化了投资者间的互动体验,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3)第三方支付向近场支付模式转变。声波支付在近场支付领域前景广阔。在新版支付宝钱包中,“近场支付”功能便是创新和亮点。“近场支付”借助声波支付技术,充分利用声波的近距离一对一传输优势,使得手机与售卖设备达到互联与识别。此外,NFC近场支付也受到国内主要电信运营商的青睐。NFC技术主要是由特定的高频频段传输信号实现的,它能非常敏感地反映出距离的远近,从而降低外部干扰,提高安全性。

  4. 监管体系的全面升级

  (1)多管齐下推进P2P网贷监管。一是制定行业标准。随着P2P网贷行业联盟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出现以及各联盟内企业交易数据的积累,不仅业内标准逐步趋向统一,而且风险控制体系也越来越完善。这种变化将使工商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网络管理等相关监察机构实现制度对接,形成方便管理的统一化监管体系。二是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地方性P2P行业联盟也积极为完善监管体系付出努力,争取对接央行的信用体系数据库,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三是完善牌照发放监管。未来更多非传统的金融机构将会大量涌现,进行牌照发放管理可有效防范风险,发放P2P网络信贷牌照将成为国家准入监管的主要手段。

  (2)多领域出台政策加速众筹监管。监管部门将出台相关领域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如投资人权益保护、资金管理和行业准入标准等,积极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积极探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如促进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可以借鉴美国《JOBS法案》。

  5. 风险控制体系逐渐形成

  (1)应对P2P贷款风险暴露形势推出有针对性的举措。例如,拍拍贷采用会员登记制度,借助大数据与社会征信体系双重手段构建风险控制体系。根据用户等级确定用户的信贷额,而用户等级的划分主要根据用户成功出借资金额度。高额的资金出借额度将带来较高的信用度,从而投融资机会也就更多。这是一种良性循环,不仅能使拍拍贷建立起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而且可以提高平台内资金的安全性。红岭创投建立了项目审核的五道程序控制经营风险,包括初步审查项目材料、调查前期背景、核查实地财务、考察实地项目以及调查工商司法。

  (2)全面升级移动支付的法律与技术保护。由于智能手机操作系统的脆弱性等原因,手机安全漏洞以及各类木马的威胁对移动支付业务造成极大的挑战。由中国银联、网络安全保卫局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组成的互联网金融支付安全联盟,旨在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支付健康发展。2014年7月,首届互联网金融支付安全论坛对金融支付创新以及支付安全给予重视,就构建安全、健康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生态圈提出重要建议,努力实现跨界、跨平台的安全合作。

  (3)大数据与标准化为电商小贷的风险管理提供有效保障。以阿里小贷为例,阿里借助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客户信用、交易信息等关键数据,结合网络数据模型和在线视频资信调查模式,从而使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此外,由于网络获取信息具有较高同质化和标准化的特点,小贷服务被设计成批量化的产品,不仅放贷效率大大提高,而且放贷成本也极大地降低,基本建立起了国内商业银行追求的小微贷款工厂模式。

  6.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精细化为实体金融提供有效补充

  (1)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细分市场深入发展,提供特色化服务。例如,支付宝立足于覆盖全国的便利店、电影院与出租车进行支付。快钱涉足商旅、零售、教育、保险、数字娱乐、电子商务以及IDC行业。汇付天下确立了航空客票市场、基金销售、金融类客户BD关系维护三大细分领域的精准服务对象。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看,若获得牌照可开展更广范围的小贷服务,同时可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来募集资金,还能联合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实现业务扩展。

  (2)P2P贷款信用征集体系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效补充。从征集范围看,P2P贷款的覆盖面是小微企业与资金供给量较小的社会群体,通过收集关键数据,进行整合并评估,获知较为真实的信用发展状况,有效填补央行信用数据库的空白。从征集准确性上看,P2P贷款的线上运作与大数据结合得到的信息验证模式能从多个维度确保企业信息的真实性。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政策倾向

  基于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虽然形成了与众不同的金融生态环境,但本质上仍然可被视为金融再中介化的过程,互联网创新的是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一方面可以借助传统金融理论框架从金融功能性视角进行分析,另一方面需注意互联网金融有异于传统金融模式下的信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接下来将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界定和有效识别,对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提出建议,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运行。

  1.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功能性视角。从信用风险看,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极易带来信用风险的外部性。

  从流动性风险看,部分互联网机构进行了流动性或期限转换,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如货币市场基金集中、大量提取协议存款,会直接对银行造成流动性冲击。此外,金融机构在遭遇流动性危机时,一般会出售资产来回收现金以提高流动性,然而短时间内大规模出售资产会降低资产价格,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引发抛售,进而进一步拉低资产价格,形成恶性循环。

  从信息不对称风险看,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违规保证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容易产生交易纠纷。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会加重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身份确定、资金流向、信用评价等方面,甚至会影响大数据分析,导致严重的信息噪声。

  从法律风险与政策风险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不断加快,然而现有政策、法律和监管体系并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在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的过程中将面临日益严重的法律与政策风险,尤其是那些以互联网作为“外衣”的传统金融异化业务。如P2P贷款、众筹的多个业务模式很容易涉及非法集资,存在政策风险。

  (2)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视角。从信息安全风险来看,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依赖性强,在业务过程中容易出现计算机硬件系统、应用系统、安全技术或网络运行问题,导致数据保密性、系统和数据完整性、客户身份认证安全性、数据防篡改性以及其他有关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网络安全等风险。易发生以下几种风险:第一,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以及信息处理不当等风险。第二,第三方资金存管及安全风险。第三,重大技术系统漏洞所造成的金融基础设施风险。第四,人为和程序技术可能引发的操作风险。

  从“长尾”风险来看,互联网金融使交易可能性边界扩大,使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都被纳入服务范围(“长尾”特征)。热衷互联网金融的人群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金融知识相对匮乏、风险识别能力相对欠缺和承担能力相对薄弱,遭受误导、欺诈等不公正待遇的可能性极大。第二,其投资额度小而分散,个体没有足够的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而且成本较高。第三,极易出现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从涉及人数上衡量,互联网金融风险对社会的负外部性更大。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界和学术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有在理想场景下(市场有效)才能发挥作用(UK FSA,2009)。在此情况下,理性的市场参与者企图追求利润最大化,个体的自利行为促使市场实现均衡,均衡的市场价格包含了所有信息。但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大量非有效因素(如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制约了自由放任监管理念的应用。

  (1)在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并不都是理性的。以P2P网络贷款为例,就其本质而言,投资者购买的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即使P2P平台能做到分散投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借款者信用风险,个人信用贷款的风险仍然较高,然而投资者却并不一定能意识到这一点。

  (2)个体理性不一定意味着集体理性。比如,余额宝实际上是“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则是投资者所购买的标的物。投资者可随时赎回自己的资金,但货币市场基金的头寸期限较长,且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往往需要有一定的折扣。由此就存在流动性转换和期限错配问题。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投资者可能会为了控制风险而赎回资金,从个体行为看,是完全理性的,但从集体行为看,则是非理性的,因为这会使货币市场基金遭遇挤兑。

  (3)市场纪律虽有一定作用,但对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的控制力度是有限的。针对投资风险,我国存在大量隐性抑或显性担保,再加上老百姓对“刚性兑付”的偏爱,风险定价机制往往并不是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用户数量和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一旦出现问题,市场出清的方法也告失效。涉及支付清算等基础业务的机构破产后,会对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造成破坏,构成系统性风险。

  (4)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以我国P2P网络贷款为例,P2P网络贷款平台混杂,参差不齐。部分P2P平台采用激进的营销方式,对消费者的特征置之不理,一味地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有些P2P平台未能有效地隔离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出现了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再如,有些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互联网金融消费中频频发生欺诈和非理性行为,开发和推销高风险产品,利用消费者的无知,将产品出售给他们,而消费者可能对自己购买的产品根本不了解。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我们要不断地调整政策、完善法律,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3.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趋势

  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传统金融主要侧重于“规则式”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则注重“原则式”监管,在开放性、包容性和适应性上提出较高要求,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同时要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重要原则,创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从内部控制、外部监督和市场自律等方面着手,积极构建金融安全体系网。总之,互联网金融要协调好创新和风险的关系,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监管措施,努力做到“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并体现如下基本原则。

  (1)引导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于实体经济,进行适度合理的创新。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立足于市场,提升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2)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相吻合。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必须适应宏观金融调控的大环境,不能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方针政策背道而驰。在出台监管政策时,要结合相关货币政策,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对货币创造的影响。

  (3)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稳定。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降低了金融业务的准入门槛,激发了部分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投资;二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不容忽视;三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可能蔓延至传统金融机构;四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4)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都立足于加强消费者保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指导和教育,不仅能使他们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有更加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增强风险意识,而且能使他们对互联网金融更加充满信心。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征,要重点完善客户信息的保密措施,积极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严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行为。

  (5)积极促进监管的一致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一旦发生监管不一致,市场秩序将会受到破坏,进而导致监管无效。互联网金融间接进行支付清算、资金融通等与传统金融相类似的服务时,应该按照统一的监管标准来实施,避免出现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6)强化行业自律。从国际经验看,行业自律对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我国也在行业自律方面做着各种努力,比如积极促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从而更有利于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的出台,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健康的发展。

  (7)加强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业经营的特点,而短期内则依然是分业监管,因此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至关重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管协调制度迫在眉睫。“一行三会”各金融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部门的监管协调,共享信息,包括工信部、公安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情况和网络安全情况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