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精读 | 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发展报告(2018)

作者:皮书说    发布时间:2019-01-22

  近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经济学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发展报告(2018)》。

  “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在宏观研究基础上下沉式研究行业创新发展与治理规范,以“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为研究目标,以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科技发展为主题,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发展为案例,从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治理创新三个层面论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治理,强调和突出理论性、实证性和实践性,区别于已有的相关互联网金融蓝皮书。

  本书分为六部分:总报告分析2017年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科技发展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突出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治理创新;理论篇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助推实现“普惠金融”进行理论综述;技术创新篇梳理了2017年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互联技术(移动互联和物联网)、分布式技术(云计算和区块链)、生物识别技术和加密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应用;模式创新篇分析了互联网支付模式创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互联网金融下的投融资市场创新与小微企业融资,互联网理财聚集闲散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运用互联网提升资产证券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治理创新篇专门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自控创新、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创新、监管层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案例篇以北京市互联金融创新与治理为案例进行研究,总结了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分析了四个案例;附录总结和梳理了2017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大事记。

互联网金融

  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呈现普惠金融、合作联合、风控监管三大发展特征

  1. 普惠金融在路上

  互联网金融浪潮来临之前,中国金融体系长期遗存的弊病之一是资金供需方的不匹配及由此导致的居民财富水平偏低。受制于传统理财产品门槛要求和股票基金交易等知识经验的专业性,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闲置资金的管理仅局限于银行储蓄。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2013年的全球消费者信心调查,中国内地有31%的消费者选择将收入的20%以上用于储蓄,而其他国家如此选择的消费者比例平均在10%。另外,由于抵押物和信用记录的缺乏,互联网金融浪潮前的融资难现象亦不容乐观。数据表明,中国13亿人口中,仅有约3亿人曾尝试并成功贷款。互联网金融诞生后,依靠其即时、广泛和几乎为零的边际成本优势一举打破了金融服务脱离普通消费者的状况。过去几年,普惠金融这一议题持续酝酿、发酵与升温,并在2017年进一步发展壮大。

  2017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提升服务能力,银监会也发布了《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要求大中型银行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建立“五专”经营机制,筑牢普惠金融业务发展基础。2017年,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宣布成立普惠金融部,全面推动普惠金融业务发展。

  过去五年,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互联网公司都在普惠金融领域蓄势发力,余额宝、微信支付、百度钱包、京东白条等一系列产品服务悉数上线,在运作流程上化繁为简,借助平台数据和低成本优势迅速渗入长尾客户市场。而苹果、三星、华为、小米等技术类公司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金融事业部,其规划布局之中或有进军普惠金融的意向与打算。如今,银行这一传统金融机构也着手成立了普惠金融部门,关注消费金融领域,重视对小微企业和弱势群体的服务,这使普惠金融迎来了广泛响应、快速发展的好时期。

  2. 合作联合成趋势

  互联网金融的可观收益和巨大潜力吸引了众多企业及资本的参与,P2P平台、众筹平台雨后春笋般地涌现,打车软件、理财产品等补贴式营销手法,都体现了行业的份额争抢和激烈竞争。商场上没有永远的对手,经历了一番硝烟弥漫和问题平台的暴露和退出之后,各互联网金融公司及传统金融机构开始谋求全面紧密的战略合作,以促进自身的创新、转型与成长。

  2017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与阿里巴巴、蚂蚁金服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6月,中国农业银行与百度、中国银行与腾讯均达成战略合作,BAT三巨头成功牵手四大行中的三家银行,昔日的竞争对手成为如今的事业伙伴,而四大行中的中国工商银行也在6月和11月先后同京东和360集团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此外,交通银行与苏宁、华夏银行与腾讯、光大银行与京东、中国电信与小米也在2017年达成了战略合作。在双边合作频频宣布的同时,中国银联联合40余家商业银行于2017年5月正式推出银联云闪付二维码产品,以多方合作的模式挖掘市场的机会与需求。

  除了营利性企业的强强联合,政府部门也积极投身互联网金融的合作浪潮中。2017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与腾讯签署《“互联网+”开发性金融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双方在金融方面达成战略合作。阿里巴巴集团及其旗下的蚂蚁金服也于2017年先后同山西省、杭州市、福州市、西安市、雄安新区等政府事业部门签署协议、展开合作。6月,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卢森堡互联网金融之家签署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合作备忘录》,证监会与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也于11月发布了《金融科技信息共享协议》,合作的基调延伸至全球的各行各业。

  互联网金融的内部及跨界合作,不仅为传统金融和政府部门带来了互联网思维下的问题解决和创新转型,增强其实时性和普遍性,而且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了打破核心金融信息壁垒,以较低成本获取交易信息、用户数据、风控模型和技术经验的条件,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弱势群体及小微企业,共同打造更加平等、普惠、透明、开放的金融环境。

  3. 风控监管是主调

  初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实务走在法规前,部分初创公司在缺乏风险控制和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冒险操作、随意运行维护,从业人员缺乏系统培训和合规意识,加之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常识匮乏、风险观念淡薄,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严重、事件频发。以最为典型的P2P网贷为例,根据零壹财经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零壹数据监测到的P2P网贷平台共5503家(仅包括有PC端业务的平台,且不含港台澳地区),其中正常运营的仅有1539家,问题平台达到3964家,占平台总数的72%。在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的2013~2014年,几乎每天都有一家问题平台被曝光。2015年,银监会宣布机构调整,正式将个体网络借贷纳入其普惠金融工作部的监管范围,结束了监管无主体的真空状态。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先后颁布,开始从实施细则层面规范网贷行业。

  步入2017年,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风控监管政策密集落地,专项整治活动持续推进。1月,央行着手对聚合支付平台进行摸底,依据第三方支付专项整治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无证经营的处理方式进行严厉打击;2月,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进一步对网贷行业进行规范引导;6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七部委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件,对下一步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详细安排;7月,保监会发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包括网贷平台的信保业务予以全面规范;同月,《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再出整顿重拳;8月,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标志着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12月,央行下发《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在支付创新业务、收单业务、代收业务、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等方面明确监管规定。

  严格谨慎的风控自律和松紧有度的监督管理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互联网金融领域在经历了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野蛮生长及事件频发后,目前在政策法规引导监督下逐渐走向成熟。当然,互联网金融始终是个时新时变的行业,现有的规范准则满足不了其未来的革新进步需求,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风控监管仍将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主调。

  展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与趋势,数字普惠金融、开放合作联合及风控合规监管仍将是未来3~5年的主旋律。依托数字化、电子化技术的数字普惠金融,能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优化整个金融市场,为贫困人口的减少、贫富差距的缩小、金融需求的满足提供新的机遇与动力。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愈加多样、专业、精细、包容的发展趋势,跨地域、跨行业、跨机构的合作势必成为未来的主流,以达到互利互信、和谐发展的共赢格局。而为了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行业的参与者与监管者也必须在合规、风控上达成共识,携手建立一套合理完善且灵活动态的风险治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面临四大挑战

  (一) 行业自带高风险属性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叠加融合之物,承袭甚至放大了金融与互联网行业的高风险属性。一方面,互联网层面的网络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病毒攻击、系统瘫痪、虚假网址等现象在给企业带来高昂维护整修成本和数据丢失风险的同时,也造成了网民群众的信息泄露与财产损失。2017年,勒索病毒传播、僵尸网络肆虐、网络攻击、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问题日渐突出。Cerber、Crysis、WannaCry三大勒索软件呈现全球性蔓延态势,攻击手法和病毒变种也进一步多样化,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公共交通等领域深受影响。另一方面,受经验不足和规模的限制,传统金融行业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对新兴互联网金融公司产生的威胁被放大,加之大数据、云计算时代下,海量的数据精准详尽又灵活流动,单体风险的爆发很可能迅速扩散演化至群体风险,最终波及整个行业。如何应对集聚突发性、隐蔽性、复杂性、外部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平台都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二)跨界创新的监管困难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创业的前沿阵地,新的产品与业务走在法律规范前的情况时有发生。金融脱媒在降低投融资成本、提高投融资效率的同时,改变了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促进了第三方平台的繁荣,而从业平台的混业、跨地乃至跨境经营,也给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困难与挑战,使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客观监管需求。法外真空之地,行骗欺诈者蠢蠢欲动,是非模糊地带,争执双方定论难判。即使是诚信自律的企业,也可能因缺乏规范引导而决策失误,给市场带来困扰。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金融知识缺乏的消费者、投资者,或在盲目轻信中权益受损,或在投机赌博的心态下罔顾风险,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丛生、事件频发,致使资源浪费与财产损失。仅依靠经营者的自律自控和客户群的理性谨慎,显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有政府机构的引导规范。依据行业特征、顺应发展趋势,尽快建立一套适用性强、灵活性高的监管体系并持续严格地实施完善,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发展。

  (三)征信披露的数据缺漏

  统一完备的征信体系和开放透明的披露制度是控制风险、实行监管的得力工具。金融活动的关键在于了解和信任。信任是交易的基础,了解是信任的前提,征信与披露则是通向了解和信任的重要途径。当前,央行征信中心所掌握的信用数据在数量和质量上均不能满足现有经济活动的需求,民营征信机构依靠用户规模优势建立起来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统一鉴定标准,机构间合作过程中的竞争与利润分配始终是敏感而现实的话题,部分数据的失真造假问题不得不引起关注。不同于个人层面的单向征信,对企业的了解还需要其主动披露。当下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不同业务类型的信息披露准则尚在制定与规范过程中,平台公司对披露的理解及配合也需要时间与意识的加强。如何尽快建立起正规统一、权威有效的征信体系,如何保障征信系统下信贷数据符合已有的监管要求,如何化解民间征信机构公开性和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如何培养企业的主动披露意识、规范企业的披露行为、提升披露信息的使用价值,等等,都是横亘在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途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用户权益的安全保障

  庞大的用户群体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最为主要和根本的参与者,对他们的信息安全保障和消费权益维护是互联网金融时代永恒的责任与使命。大数据技术的成熟与推广,既描绘了网络用户的行为与需求画像,又滋生了“定向广告骚扰”“精准诈骗”等新的社会问题,敲响了信息安全的警钟。当前,用户信息泄露呈现渠道多、窃取成本低、追查难度大的严峻状况。在即时而开放的平台上,多维详尽的数据一旦被盗窃滥用,会对用户的财产乃至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对于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平台和机构单位,其信息保护的资质审核与认证程序尚未形成。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进程中,事前的教育警示、事中的应对处理、事后的补偿吸训等均未得到妥善解决,权益保障的机制运行还不够成熟,使处于弱势一方的用户群体屡屡成为互联网金融负面事件的最终买单者。如何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形成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标准,提升系统防御攻击和反追踪能力,加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安全审查力度,是法规制定方、监管审查方、技术改进方、企业运营方共同面对的挑战。

  未来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将呈现四大趋势 

  (一)监管治理原则导向,严守底线留足空间

  无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运营发展,始终应在监管治理的节奏下有序进行。目前,中央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防范越来越重视,监管态度也逐渐趋于严格,预计未来的工作重点,将围绕持续开展各类专项整治、严打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金融监管问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等展开,以防范重点领域的重大风险,维持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在监管的过程中,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和分类监管的原则,以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为目标,以注意、避免“一刀切”“因噎废食”的整顿治理态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适当的应对与调整,在坚持治理原则、严守监管底线、保持高度警惕的前提下,做到处罚、鼓励双管齐下,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避免执法过严、管死管僵的失活局面,保护市场的创新性与积极性。

  (二)积极推动金融改革,部分地区先行先试

  互联网时代赋予了金融改革新的契机与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所做出的战略部署中明确要求落实“互联网+”国家战略,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引领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肩负着助力双创、扶贫脱贫等改革重任,伴随着改革尤其是金融改革的深化同步进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与治理应始终同构建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安全体系和共享体系联系起来,同引领创新创业、带动转型就业联系起来,同帮扶困难群众、促进农村发展联系起来。对于走在改革前沿的地区,要鼓励其先行先试,在技术、法律、管理等领域取得突破,做好示范、带头工作;对于尚处贫困落后的地区,亦要鼓励其先行先试,调配资源与人才进行支援与帮助,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三)企事政府信息共享,相互制约通力协作

  互联网是开放、平等、交流、融合的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应承袭互联网的特征,以共享协作的姿态谋求多方共赢的局面。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由对抗竞争转为合作共享,通过开放渠道、整合数据、合力开发、交叉营销、共享版权等合作形态,打通了多种应用和产品,提供了更为的丰富增值服务。在企业间开展全面合作的同时,中央与地方的各部门、机构也积极投身合作浪潮,同混业、跨地、跨境的合作伙伴签署协议、共享信息。在征信层面,纷繁复杂的经营与交易方式和数目庞大的参与者使跨部门协作、联合多方共同征信成为大势所趋。在监管层面,传统金融行业的“一行三会”需要明确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分工,避免监管混乱、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问题。此外,应加强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及时听取行业平台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反馈和建议,建立双向渠道以形成权力的制约。

  (四)持续营造创新氛围,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下的产物,其持续健康的发展自然离不开创新氛围。为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政府可适当向创新创业人员及企业倾斜资源、发放补贴、设置奖励、给予最低保障,监管层应报宽容态度,为创新背后的风险与损失留出容错空间,媒体窗口也应对优秀事迹进行宣传肯定,鼓励创新精神,引导支持舆论。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人,挖掘与培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才,是驱动技术、模式和治理创新的关键。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因存续尚短且扩张迅速,出现了明显的人才缺口,现有从业人员资质不足也出现了人岗不匹配、职位难胜任的现象。为化解当前的人才短缺困境,应尽快建立一套高效、全面的人才培养招募机制,通过开设专业课程、组织员工培训、促进人才流动、国外人才招募等多种方式,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壮大与发展。

  严监管、大洗牌,互联网支付呈现六大特征

  蓝皮书指出,互联网支付整体呈现几大特征:洗牌效应明显、市场竞争激烈、支付生态建设火热、B端市场仍是蓝海。

  (一) 洗牌效应明显

  目前,整个支付行业面临严监管、大洗牌。

  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约20%)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12月29日,人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要求2018年2月至4月按每月10%逐月提高集中交存比例;第二季度起按新的集中交存比例(约50%)交存客户备付金,交存金额恢复按季度调整。

  8月4日,人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明确了支付机构直连迁移网联平台的具体时间点,即2018年6月30日起直连模式将被全部切断。对支付机构而言,过去直连银行、依靠客户备付金获取利差的盈利模式将成为历史,第三方支付行业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

  11月13日,人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持证机构为切入点,重点检查持证机构给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清算的违规行为,从源头切断无证机构的支付业务渠道,遏制支付服务市场乱象。此通知是对支付行业较为严厉的整顿文件。

  12月25日,人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对条码支付业务的实行分级管理以及限额要求。此通知可以使条码支付的安全进一步增强,损失变得相对可控。

  2017年人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具体做了什么?首先是大量的注销支付牌照,截至2018年2月底,共有28家支付公司失去了支付牌照,且多数是预付卡支付公司。其次是大量的支付公司被处罚。截至2018年2月底,国内支付牌照已缩减至243张,除了第一梯队的支付宝和财付通等,第二梯队以及第三梯队的支付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寥寥无几。

  除了人行对支付行业的洗牌,支付公司也迎来利好时期。

  2017年6月30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简称“网联”,又称“网络版银联”)正式上线,是一个线上支付统一清算平台,在央行指导下,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支付机构,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则共同发起筹建。网联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为小支付公司带来了新的机遇。

  小型支付公司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是,因为通道不全,难以对用户形成有效的吸引力。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入股网联平台之后,增加了其进军金融的砝码。对于中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说,减少了对接不同银行的费用支出,网联的统一平台,也提升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

  另外,在接入银行数量方面,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获得与支付宝、财付通等平等的地位。因为不再受制于通道,降低了需要对接多个银行支付网关的成本,第三方支付公司就可以利用更多的资源,在产品和服务方面进行创新。

  (二)市场竞争激烈

  移动支付的发展已形成五家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阿里、腾讯、京东以及中国银联(合称“BATJU”)相互竞争的局面。

  BATJU的竞争使越来越多的支付场景被开发出来。从2017年开始,国内支付市场比较受欢迎的领域是公共交通,目前支付宝、微信以及中国银联都在公共交通领域有所布局,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用户的黏性。

  2017年,BATJU在国内布局支付业务的同时,也在积极拓展海外支付市场。特别是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在海外的业务布局尤为明显。很明显,东南亚成为BATJU争抢的支付战场。目前BATJU均和泰国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打开东南亚支付市场。

  2017年5月9日,中国银联宣布其旗下子公司银联国际与国际卡品牌维萨、万事达在曼谷共同宣布,三方将合作推出泰国通用二维码标准,作为泰国中央银行向当地金融机构和商户的推荐标准;9月15日,京东金融宣布与泰国最大零售企业尚泰集团达成合作,并成立合资公司;9月16日,蚂蚁金服宣布与泰国开泰银行达成合作,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向泰国商家推广二维码支付手段。

  另外,作为三大运营商之一的中国电信也按捺不住了。其旗下第三方支付工具翼支付也与澳大利亚多家商户达成合作关系,并表示在2017年下半年陆续进入日本、韩国、泰国、新西兰等多个国家,为更多的中国游客提供金融服务。

  据了解,国内第二梯队以及第三梯队的很多支付公司都空有一张支付牌照,却没有开展实质性的业务,因此人行在第一批、第二批以及第三批支付牌照续展过程中,要求10家支付公司合并支付业务,被合并的支付公司已经被注销支付牌照。

  同时,由于支付市场是一个“大蛋糕”,除了BATJU外,很多互联网企业也开始进入并抢占这一市场。但困于没有支付牌照,互联网企业无法开展支付业务。再加上央行曾公开表明,一定时间内将不再发放新的支付牌照。因此,互联网企业若想开展支付业务,其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并购第三方支付公司曲线获得支付牌照。

  据零壹财经·零壹智库不完全统计,2017年共有7家非银行支付机构被并购,其中互联网支付或移动支付业务有3家,银行卡收单业务3家,预付卡发行与受理3家(两家支付机构有多张支付牌照)。

  (三)支付生态建设火热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移动支付越来越多地走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线上支付市场被抢食的同时,越来越多的支付公司也开始回归线下。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原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线上用户增速放缓,流量红利见底,获客成本剧增;其次线下边际获客成本基本持平,且用户忠诚度较高。对比之下,线下零售渠道的价值被重估。特别是在国家鼓励将科技金融运用到实体经济时,线下开始成为众多公司抢食的对象。

  近来实体经济整体呈现回暖趋势,随着线下支付场景的崛起,很多线下实体的场景优势被挖掘。和线上单一的互联网支付模式不同,线下场景中刷卡、扫码、NFC等支付方式呈多元化发展。例如拉卡拉通过线下收单终端与线上聚合支付相互配合,以“线下+线上”的模式,覆盖场景支付中所有的收单途径,促使线下消费的场景红利快速释放。许多线下消费场景是线上无法替代的,如以医疗、餐饮、美容、服务等线下体验为主的消费场景,第三方支付从线上回归线下已经是大势所趋。支付宝以及微信的二维码支付是走向线下的典型案例。过去,消费者支付的主要方式是刷卡与现金;如今,流行的支付方式是二维码支付,或者是智能设备NFC支付等。

  每个消费者的偏好不同,商家既需要准备POS机,又要贴出二维码(主扫,若商家设有相关的扫描设备,属于被扫)。这对于商家来说不仅增加成本,还会使整个账面变得分散,传统的POS机已经无法覆盖所有的支付方式。随着技术的进步,POS既更新换代成智能POS机,可以为各行各业提供支付解决方案。目前,智能POS机提供商的代表是拉卡拉,其覆盖范围已经包括零售、酒店、教育等应用场景。

  (四)客群:用户的争夺

  大多数的C端用户都被支付宝和微信所占据。支付宝的用户数量方面,期官方数据显示,2017年支付宝用户达5.2亿户,移动支付占比达82%,通过和境外伙伴合作全球还衍生出7个“支付宝”本地钱包,正在服务2.8亿的当地人;腾讯数据显示,微信日登录用户达9亿户,其中,活跃老年用户(55~70岁)达到5000万人。线上支付市场逐渐被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瓜分,线上用户也几乎达到饱和状态。

  之前,支付宝也想做社交,以巩固其用户群,于是2017年2月,支付宝开发了一款类似于朋友圈的“生活圈”产品。生活圈有以下四种规则,①“校园日记”:只允许女性在校大学生发帖;②“生活在海外”:只允许部分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女性发帖;③“白领日记”:只允许女性发帖;④芝麻信用分750+能评论。一时间“生活圈”引起热度关注,本来想打造社交圈的支付宝,最终以失败告终并关闭该功能。

  支付宝、微信以及中国银联为了获取更多的用户群,几乎是不惜任何代价吸引用户。如大规模进行“补贴”大战,然而和补贴时的狂欢对应,补贴之后则是一片死寂,真正能留住的用户少之又少。特别是银联的“云闪付”的“补贴”活动,由于NFC的局限性,并不是全部覆盖全部的用户,导致部分人只是薅羊毛,用完之后就放在一边或者直接卸载相关App。虽然增长的用户可能不多,但确确实实有所增长。还有支付宝和微信的“红包大战”。无一不透露着几大支付巨头争夺用户的急迫感。

  2018年1月2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2017年移动支付用户调研报告”。调查结果显示,2017年男性用户占全部移动支付用户的52.3%,女性用户占全部移动支付用户的47.7%,移动支付女性用户占比有所提升。

  从用户年龄上看,30岁以下用户群体数量增加明显。2017年,移动支付用户中30岁以下群体人数最多,占比80.9%;31~40岁用户次之,占比14.4%;41~50岁及51岁以上用户占比分别是3.6%及1.0%。

  另外,从用户城乡分布上来看,2017年,各大省会城市的移动支付用户最多,占比34.5%;地级市排名第二,占比27.7%;直辖市排名第三,占比21.5%;县域地区排名第四,占比10.7%;乡镇和农村地区占比分别是3.4%和2.2%。

  总体而言,移动支付的用户群体在逐渐增长,应用场景日趋丰富、收入提高、发达城市移动基础设施完备等都为移动支付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除了支付宝、微信等在打价格战,很多金融机构为了争夺用户群体,也在想方设法做一些“满减”活动等。这些公司这么大费周章地去争抢一些用户的实际原因在于,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使用移动支付,其背后消费的数据才是关键。

  支付是金融的最后一道程序,拥有支付牌照就相当于完成了闭环。交易量可以带来数据流,支付公司累积的数据可以运用到各行各业的服务中,有利于行业的开展。

  (五)B端市场仍是蓝海

  一般情况下,支付宝和微信更多地服务于个人用户。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很多的支付公司转型做B端市场,如服务于消费金融、P2P借贷、第三方托管等领域。

  第三方支付是典型的双边市场,既拥有B端市场(企业用户)又拥有C端市场(个人用户)。由于个人用户的规模会直接影响商家对支付平台的价值判断,因此C端市场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互相竞争的重要市场。

  双边市场指考虑一个对每次交易收费的平台,向买者和卖者分别收取aB和aS的费用。如果已实现的交易量D仅依靠总价格水平a=aB+aS,即交易量对总价格水平a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再分配不敏感,那么双方之间交易的市场是单边的。相反如果a保持不变而交易量D随aB变化,那么市场是双边的。

  这样看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双边市场特性比较明显。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同时连接用户(也即消费者)和商家,商家对平台的接入程度受支付平台用户数量的影响;另一方面,对于交易的双方,第三方支付公司通常对商家收取一定费用,而对用户通常是免费的。

  虽然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90%,主要针对的是C端市场,但B端市场还是一个蓝海,目前很多支付公司已开始入局并发力。

  近两年,第三方支付持续保持增长的态势,主要得益于P2P借贷、消费金融、理财等互联网金融行业。易观分析指出,场景渗透、用户运营、生态建设正在成为支撑当前移动支付市场增长的三大因素。

  在场景渗透方面,如支付宝、微信以及中国银联在公共交通场景的尝试。无论线上还是线下,消费场景的不断拓展有利于移动支付的全面覆盖。在用户运营方面,如滴滴出行在移动出行大战中培养的移动支付用户,还有支付宝、微信支付的随机立减活动等。在生态建设方面,移动支付充当的多数是基础设施角色,为商家提供场景的入口,并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如支付宝目前已经形成生活缴费、互联网理财、支付等一体的金融闭环。越来越全面的服务也凸显了移动支付的生态化趋势。

  (六)创新业务、模式涌现

  鉴于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大多数已经被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瓜分,剩下的支付公司要么转型,要么开发新的支付模式。上文提到交通支付方式的改变也正是支付创新的表现。

  移动支付的盛行,只允许现金支付的场景越来越少,用户只需要借助手机就可以完成付款功能,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趋向于智能化。更重要的是,以移动支付为基础,新的业态开始不断产生。移动支付带来的不仅是便利和效率,更重要的是,其带来的“数据化”能够更好地连接商家和用户,有助于更精准地研发产品,设计营销策略。

  中、工、农、建、交五大行均已有相关的支付创新业务,如2017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贵州支行ATM上线“刷脸取款”业务;12月,中国建设银行广东某支行试点ATM“刷脸取款”。

  除了各大银行开展支付创新业务,BATJ也开拓了更多的创新支付业务,拓展的场景也越来越宽。2017年8月28日,苏宁的全国首家无人店“苏宁体育Biu”在南京开业,采用了刷脸支付的技术;8月底,京东线下的京东之家体验店已经开始内测“刷脸支付”功能;9月1日,支付宝在肯德基的KPRO餐厅上线“刷脸支付”:不需要手机,刷脸即可支付,这也是“刷脸支付”在全球范围内的首次商用试点。拉卡拉作为首批获得央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其用户群体覆盖全国300多个城市。

  目前,在一、二线城市,支付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县级市、农村及社区等区域,可能连银行卡都尚未普及。接下来,拉卡拉未来发展的重点将放在县级市、农村及社区等领域上。其建立了从线上到线下的全渠道布局,产品业务全面覆盖软件端与硬件端,服务金融长尾市场,打通了普惠金融的最后一公里。

  特别是网联的成立,为支付行业营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网联将支付公司的提供支付服务身份与转接清算职能相互分离,确保了市场参与者可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使支付公司在业务处理、价格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能够充分发挥面向终端用户的业务创新优势,形成价格、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也就是说,网联能够降低支付网关的使用成本,激励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等。

  总的来说,网联的出现,是为了改变现有第三方支付公司直连银行网络带来的各种问题,如多方关系混乱、监管上有漏洞、安全无法保障等。

  除了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国外的支付也在不断开展创新业务。如美国移动支付公司Square成立于2009年,并于2015年11月正式登陆纽交所。其致力于为中小商户提供刷卡支付的解决方案,起初Square的产品是一个可以插在智能终端上的小型刷卡器,用户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信用卡收付款。目前Square还为B端商户提供创建网络商户、资金垫付、工资结算、客户管理、数据分析等服务;对于C端用户,Square曾先后推出无卡化支付工具Square Wallet和先订餐后享用服务平台Square Order,但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之后,Square收购了一家外卖平台Caviar作为其C端服务的一个场景切入点。

  支付公司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遵守监管条例。2017年12月,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共涉及八大条款,对银行业务金融机构、非银支付机构从业务创新、竞争秩序、收单管理等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解决自律问题

  2017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继2016年国务院组织14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后,实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最为关键的一年,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不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深化管理规范的一年。

  中国互联网金融具有丰富的业态、跨地域性较强等特点,从全国到地方多层面的自律约束管理才能提升工作效能。所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一方面全方位覆盖互联网金融自律机制;另一方面与其他省市一级的行业协会加强交流合作,突出各省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的特征,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的约束力,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稳定发展。

  然而,全国和各省市一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遇到几个重要问题。为了便于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些问题,本书以互联网借贷行业协会为典型范例,选取国内运行较为规范的10多家网络借贷行业协会,从行业协会的指导单位不明确、行业协会会员准入标准不统一、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不清晰、行业协会的会员管理不规范、行业协会的自治权限不完善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创新奠定理论基础。

  (一)行业协会的指导单位不明确

  我国互联网行业协会与指导单位存在多头指导的现象。依照文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可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指导。各省市一级的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则对当地金融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指导,部分地方金融行业协会甚至受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指导。此外,个别市一级金融行业协会没有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属于纯民间行业组织,指导机构复杂,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通过梳理10多家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相关资料,再次验证行业协会的指导单位不明确问题。

  我国多数省市一级的金融行业协会都依托政府主导成立,在开展自律行为时不同程度地注重政府影响,这种行业协会其实就是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在工作方式上难免存在行政化。金融行业协会成为官方监管机构的执行者,在发挥其自律作用方面存在偏管理和服从,轻服务于制约。因此,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存在指导单位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较为关注传统金融领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指导作用有限。再则多头指导的模式容易造成行业协会变成指导机构的下设行政单位,只是单一做了指导单位行政监管权的传达,没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多头指导模式将使行业协会抓大放小实施自律行为,阻碍了行业协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效果。

  (二)行业协会会员准入标准不统一

  从会员规模来看,省市一级行业协会会员规模差距较大,例如北京市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包括18家会员单位和53家观察会员,会员结构多样化,行业协会会员规模多达上百家单位,会员基本来自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机构、研究机构等单位。根据中国学者邓建鹏等人(2017)对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调研,发现协会内各类会员都享受同等的表决权,会员单位是否能做出对行业发展的决策权,将需要调研组持续关注。

  从行业协会准入条件和程序而言,除个别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不同业务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了不同的入会条件外,多数省市一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不同业务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设置特别标准,只是泛泛提出拥护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等方面的笼统条件。在入会程序上也不很严谨,大部分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虽规定了协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等会议将决定会员入会情况,但行业协会只是形式过会,粗略判断和审查新会员单位的入会申请。一些行业协会还设置了观察员模式,以便让未通过审核的会员单位,二次入会并通过会员审核。

  各地方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新会员的入会资格、条件和程序都存在差异,目前行业协会没有一个统一的会员准入标准。

  (三)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不清晰

  我国各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均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组成。其中,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业协会的理事会一般负责执行;监事会则监督行业协会决议的实施星狂;秘书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行政事务。此外,一些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还增设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事务工作;而专门委员会主要是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措施,提高行业协会多元化的自律管理手段。总之,各级行业协会的机构多数分为五级左右,这些内部机构承担的事务虽然明确,但实施过程机构之间交叉管理的情况较多,将降低行业协会的自律效果。各级行业协会组织结构设置不清晰,管理层背景差异较大,行业协会较难提高自律管理能力。

  (四)行业协会的会员管理不规范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的核心就是防控会员单位出现经营风险,近年来国内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问题频发,经常出现平台跑路、难兑现等风险,虽然部分第三方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机构每月或每季度发布网络借贷平台评估报告,让投资人能短时间内预测到网络借贷平台即将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但与其相比,行业协会开始逐步统计监测会员的信息资源,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控预警系统。

  由于该系统构建初期,处于逐渐完善会员统计数据的阶段,对省市一级的行业协会还没有进行信息共享,所以,现阶段省市一级的行业协会对会员风险评估和预警方面,通常采取人工评级、组织签订自律公约、会员定期审查制等方式开展,甚至多数行业协会没有相关明文规定,要求评估会员单位的风险状况。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的关键点是约束会员单位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及违背章程的行为,弥补国家宏观监管措施的落地缺陷。

  各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本应根据每个区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从实践层面制定自律措施,有效防控会员单位产生的行业风险,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的规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等一些文件,省市一级的行业协会没有依据此文件的内容要求,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细化自律规则。大部分行业协会只是照搬政策法规管理会员单位,导致会员单位缺乏风险防控的警觉性。

  另外,各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应代表各级协会会员的总体意愿,但现实中一些占据优势地位的会员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引导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规则,从而侵犯了全体会员的权益。针对违规的会员单位,多数行业协会只是警告、暂停、取消会籍的方式,没有从惩戒的角度进行处理,间接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分行业协会对违法违规的会员单位不公开处理信息,降低了行业自律的效果。

  (五)行业协会的自治权限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治权包含行业管理权、惩罚权、规则制定权、事故争端解决权等。纵观各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章程,发现一些行业协会章程对自治权限内容不完善,没有说清楚行业协会章程制定的正规流程,更没有谈及章程颁布前的合法性审查,给金融投资者或消费者造成行业协会章程基本由协会会长单位独立制定并下发的感观,同时一些行业协会的章程对自治权中行业管理权与惩罚权没有明确指出,将影响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