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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公共文化服务成果享有水平指标体系  | 
出版日期: 2019-07

公共文化服务成果享有水平报告

一 公共文化服务成果享有水平的内涵

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成果享有水平的内涵,国内外研究还没有给出直接的界定。但在相关的政策及规范性文本中,可以看到国内外语境下所指的公共文化服务成果享有水平的内涵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国际上是从“文化权利”的语境来界定的,国内政策文本及研究是从“文化权益”的用语来界定的,但总体来看,二者的界定本质上是一致的。

从国际语境看,公共文化服务成果享有是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文化权利的讨论最早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根据这个宣言,1966年12月先后通过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中,《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对“文化权利”做了相关规定:“(1)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2)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凡缔约国人人享有下列文化权利:“(1)参加文化生活;(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2]挪威人权研究所艾德(Asbjorn Eide)将这两条对“文化权利”的规定概括为,“文化权利包括参与文化生活权、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作者精神和物质利益受保护的权利、文化创造权和国际文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