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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基金资助免费体检结果

所属图书:2011年中国广州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出版日期:2011-06




工伤保险基金对广州大中型企业工伤预防的激励机制探讨

一 工伤预防费激励原理

(一)职业伤害预防体系中的工伤保险激励机制

职业伤害(工伤与职业病的通称)本质上是劳动者在与资方订立劳动合约后,劳动者拥有的人力资本在非买断合约中资产受损。劳动者与资方对职业伤害所造成的损失预期差距很大,双方事先无法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所以在劳动合约订立前无法就职业伤害的赔偿协商一致。然而,事前不能协商并不会阻止职业伤害的发生,职业伤害发生后一定要达成赔偿的协议。在职业伤害预防的早期阶段,法院对侵权案件的判决为职业伤害赔偿提供了一个参考的价格即赔偿水平(俗称命价)。损害赔偿法律作为对权益受损者的救济保障机制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阻止,其具备预防功能。

法律作为合约失败后对工伤者的救济机制,同时也是对侵权者的归责机制与惩戒机制,成为了预防职业伤害的第一道防线。法院判决是否及时,以及赔偿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劳动者与企业预防水平的高低。当补偿水平低且获得补偿耗时长时,劳动者的预防水平就提高,而企业的预防水平会相应下降;反之,企业预防水平相应提高,而劳动者会降低预防水平。

由于在职业伤害致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纰漏、管理缺陷都与企业相关,企业在预防与减少这些致因方面成本更低,因此职业伤害归责普遍采纳了雇主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职业伤害发生后,企业预防投入的大小直接取决于法院判决时间的长短及补偿水平的高低。

诚然,法律机制是一种事后的预防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伤害无能为力。而企业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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