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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人身体检查情况表

所属图书:中国“特殊工人”

出版日期:2015-04




关东军向企业移交大批劳工和病危者的函电

1.伪警务总局长山田俊介致伪奉天省警务厅长森田贞男函

〔1943.10.14 警总特(特)秘发第684号〕

关于军用特种工人向事业部门移交之件

关于首题之件,根据关东军参谋长之通牒,关东军基于抚顺煤矿和昭和制钢所申请,决定将北边各部队使用中的特种工人中的约6140名于10、11月的两个月间,做下记的移交。鉴于该工人的特质,更应慎重。故请依据日前通牒之《辅导工人处理要领》采取措施,在与有关机关良好联络协议基础上,担任对会社方面所进行的监视警戒的指导及强有力的统制取缔,以期杜绝事故的发生。

另外,在此项工人移交前,请按其既往就劳期间思想动向,预做选别,以资按处理要领第五及第六项进行处理。

中国“特殊工人”

(吉林省档案馆 315,7,694)

编者注:标题所示“警务总局”系伪满国务院总务厅下属的机构,是当时伪满最高警务机关,1943年4月1日设立,即撤销了伪治安部,成立伪军事部,原属伪治安部的警察业务,归属于新设立的警务总局。

2.关东军总参谋长关于病弱特种工人处置的通牒

(1943.10.12 关总参一第9327号)

关于现在配属在各部队的特种工人中不能就劳者及长期病休者的处置,特与满洲国政府协商后决定,首先将其一部分[此处原件注有800名字样]交东满总省及滨江省保留。故请指导属下(指挥下)使役各部队长按如下各项,将所拥有的特种工人中相当者移交给关系省长。特此奉命通牒。

计开

一、工人收容所别移交人员及日期等,以下表为据。

中国“特殊工人”

二、移管工人的交接,在工人收容所按工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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