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香港反就业歧视的基本状况及历史沿革
20世纪下半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是香港最显著的特征。但是在经济繁荣的背后,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也同时存在。70年代以前,《大清律例》在香港仍然部分有效,因此,当时香港还存在一夫多妻制,[1]女性不能主张自己的财产权。迄今为止,性别不平等在香港仍然存在,例如,子女还不能用母亲的姓。在就业领域,根据香港人口统计报告,性别职业隔离仍然比较严重,女性就业主要集中在社区工作和人事工作。香港女性的就业率只有52.1%,[2]男性一直到60岁都可以保持较高水平,而女性由于生育后不容易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30岁之后就业率就呈下降趋势。同工同酬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在蓝领工作中差距尤为明显。据统计,在高层职位中男女工资相差10%左右,而在基层工作中,男女工资差距扩大到35%~40%。[3]目前,香港外劳妇女的劳动保障和歧视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性别歧视现象与行为影响了香港社会的协调发展,为香港稳健的经济运行带来了隐患,香港社会和政府也一直在为消除这些歧视而努力。
20世纪90年代是香港反歧视立法迅速建立发展的年代,十年间先后出台了两部宪法性法律《香港人权法案》(1991年)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以及三部专门的反歧视立法《性别歧视条例》(1995年)、《残疾歧视条例》(1995年)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
香港反歧视立法在20世纪90年代集中出台,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与香港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人权运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