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地产的定义
房产、地产原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地上物的所有权,后者指土地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由于房依地建,地为房载,房地不可分离,两者的物质形态密切相关。其经济形态的相互关系亦同样密切:式样、质量、面积和使用性质相同的两幢建筑物,会因不同的地段、等级的差异而造成房价的高低;而不同设计、标准、容积率、质量及配套设施的房屋建造,在同一地段所作的测算,会得出一个完全不同的地价,因此,地价会影响房价,房价同样可直接影响地价。从其法律权属关系看,房产与地产也是密不可分的,非法取得土地而建造的房屋,无论房产是否为房主所有,其房屋所有权也是不合法的;同样,无论何种形式的房产交易(出售、出租、抵押或典当)必然同时是地产的交易,而单纯的地产交易也必然会诱发房屋的建造和随之而来的房产交易。从其资本循环来看,房地产更是融为一体,地产靠收取土地开发费循环,通过土地开发投资,直至房产的开发投资回收;而房产的出售、出租的价格也包含着地价和地租的成本。因此,多数人认为二者服从共同的产业政策,遵循共同的客观经济规律,是一个具有共同的产业目标和内在整体性的社会行业,习惯上常将二者合而为一称为房地产业。联合国1986年修订的《全球经济活动产业分类的国际标准》,将所有经济活动分为十类,房地产业作为一类被列为第八类。按我国的行业分类标准,房地产业列为第七类。根据国务院1985年5月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