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仲裁机构设置
3.1.1 仲裁机构的内部设置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依托于深圳仲裁委员会成立[1],原则上可以动用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所有内部资源。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仲裁委员会内设机构问题的批复》,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为深圳仲裁委员会负责医患纠纷的内设机构,院长由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兼任,增加1名副院长领导职数(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为职员五级),所需人员由编制委内部调剂。
秘书处是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①具体办理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②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是案件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纽带。由于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因此有关材料的交接、有关事项的交代都必须由办事机构负责,以免程序上的原因,导致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非常情况。因此,除仲裁员外,办案秘书对案件的处理质量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秘书处的性质和特殊工作要求,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思想品质、业务素质及行为规范均应达到一定的水准。
深圳仲裁委员会为医患纠纷仲裁院配备了专门的秘书2名,他们只负责处理医患纠纷案件,这就保证了他们的时间和专业性。
3.1.2 仲裁员的选聘
仲裁界有一句俗语,“有好的仲裁员就有好的仲裁”,仲裁员是案件的裁决者,对于仲裁程序的展开、庭审的进度和内容以及案件结论拥有决定权,因此其公正性、专业性至关重要。目前在我国,仲裁员是仲裁机构按一定规则聘任,列入其仲裁员名册的人。仲裁员不是一种专门的职业,从事者可以是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