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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所属图书:深圳医患纠纷仲裁研究

出版时间:2017年06月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具体案件审理

如前文所述,医患纠纷仲裁案件可以根据申请理由分为医患合同的违约纠纷和医患间的侵权纠纷,而医患间的侵权又可分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和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从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成立以来的实践看,其受理的主要是患方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的仲裁案件。本章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仲裁庭处理医患纠纷案件的思路和具体方法。

4.1 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发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进行诉讼或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将医疗纠纷案件作为侵权案件处理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可以避免产生因患方不懂医患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使医方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进行赔偿。[1]实际上,就处理侵权案件而言,仲裁庭须对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如果申请人提起违约之诉,则构成要件应包括医方违约行为、患方损害事实以及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实践中医患双方较少达成详细的医疗合同,因此仲裁庭在对上述三个要件进行判断时还应采取客观标准,如违约行为主要看医方是否违反了高度注意义务,损害事实需要患方举证或者由仲裁庭委托鉴定等。[2]因此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在审理工作的关键问题判断上并无大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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