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导言:有关巨变中的中国乡村社会整合的两类思考
社会整合,也即社会如何以凝聚的、内部整合的方式把社会成员维系在一起,是一个社会正常运作的关键。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关注19世纪欧洲工业社会转型导致的剧烈变迁过程中,就把这个问题称为“社会团结”。基于对早期的狩猎采集社会、部落社会与现代工业社会的比较,涂尔干认为欧洲工业社会的危机是由于从传统社会向工业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利益和价值的分化造成了社会冲突和失范,传统的利益协调方式和价值体系解体,社会矛盾不断加深造成的,提出了以职业群体为核心重塑“社会团结”的构想。他指出构成社会团结最根本的因素,一是集体实在,即“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二是法律和制度实在,即“法律表现为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1]。
改革开放30年给中国乡村社会带来的剧烈变迁,毫不亚于当年工业革命带给欧洲的影响。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宏观背景下,这一变迁涵盖了中国乡村社会的经济生活、社会结构、政治文化形态等方面。面临这样的巨变,中国乡村的社会整合机制发生怎样的变化,面临何种挑战,法律和制度上又应该对此做出怎样的应对,一直是我国社会科学界研究的热点。在诸多研究中,有两类基本的路径取向。
一是问题取向的研究路径,这种研究路径认为乡村社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整合的困难和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地区率先开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