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时期,下镇村的治理体现为房族主导下的宗族治理。族长、房长(“老大”)以及家长都成了村庄治理的主体,通过族规、祖训、家训等宗族治理规则,教化族人,处理宗族事务。国家权力很少介入村庄事务,且以宗族为依托,根据宗族和房支设置里甲、保甲。民国后期,保甲体系在村庄中地位上升,逐步取代宗族成为村庄治理主体。
第一节 治理主体
在下镇村,其村庄治理体现为宗族权力主体和国家权力主体的对立统一。一方面,以族长、房长、家长等为核心,构成了宗族的权力主体,维持着宗族村庄的日常运行;另一方面以保长、甲长等为核心,构成了国家的权力主体,连接着族人、宗族与国家。
一 宗族权力主体
传统时期,下镇陈氏宗族的事务都是由宗族自我管理的,而宗族的自我管理主要是通过以族长、房长、家长等为核心的宗族权力主体实现的。族长、房长、家长等构成了宗族的权力体系,这些权力主体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处理宗族的大小事务。
(一)族长
1949年以前,族长在下镇陈氏宗族的权力主体中居于核心位置。对外而言,族长是宗族的象征和代表,代表宗族与其他姓氏、宗族进行交往,处理关系全族利益的事务;对内而言,族长拥有宗族事务的决定权,是宗族整体权力的人格化身。
1.族长的资格
在下镇陈氏宗族,族长并不是可以轻易充任的,有着十分严格的条件。只有有品行、有实力、有文化、有地位的人才能担任族长。
首先,族长要品行好,办事公正。下镇陈氏宗族是义门陈的后人,因此十分注重族人的品行,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