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广州市2015年行政立法的情况梳理
(一)背景分析
在国家战略层面,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在这一年中,对行政立法影响最大的无疑是《立法法》的修订。《立法法》的修订一方面带来了国家立法体制与立法思维的转向;另一方面,对地方立法尤其是地方行政立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厘定。
在立法体制上,明确了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立法体制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宏观上立法权的分配,不同的立法体制意味着国家立法权分配的差异。在我国,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存在着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其中权力机关立法权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行政立法权包括行政法规立法权、部门规章立法权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本次《立法法》的修订,在立法体制上确立了人大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虽然在宪法和组织法上,人大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行政立法是从属于人大立法的,但是一个客观事实是行政机关尤其是职能部门一直在立法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人大主导立法体制实质上就是相对于部门主导而言的,它要求按照“法出人大、人大出法”来真正实现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这种转向的直接效果是整个国家立法权向权力机关集中,行政立法除非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否则在本质上只能是执行性的。这一要求对地方行政立法的影响无疑是明显的。
在立法思维上,从立权走向立责,从科以义务走向赋予权利。“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