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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广州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6)

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贫困标准设置的国际、国内经验:对广州社会救助制度的启示

一 贫困概念的界定

和社会救助相联系的“贫困”一词有多个子概念,不同的概念也对应不同的贫困线标准,也有着不同的社会救助制度安排。

针对“收入贫困”问题,有两大子概念,一个是绝对贫困,另一个为相对贫困。“绝对贫困是指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要,甚至难以生存,这里的最低生活需要一般是基于营养和必需品的要求”。[1]世界银行的“1天1美元”法[2]、市场菜篮法[3]、恩格尔系数法[4]、马丁法[5]所计算的贫困线都会偏低,都接近于绝对贫困线[6]。“相对贫困”概念的提出,是因为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贫困不仅取决于个体和单个家庭的总收入情况,还取决于社会中其他人的收入水平,因为贫穷会导致穷人因缺乏资源而被剥夺了许多权利和现实机会,这便是相对贫穷的标准……相对贫困就是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维持远远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状况。”[1]发达国家一般以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贫困线的标准。[6]

除了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划分,还有学者把最低生活保障所应满足的居民基本生活分为三个层次,包括生存需求、温饱需求和发展需求:“生存需求的必需品主要包括食品、居住、日杂等。其中食品又可细分为主食、蔬菜、禽蛋、食油、辅料等;温饱需求在生存需求基础上增加衣着、医疗和交通等项目;发展需求则在前两者基础上再增加教育和通信等内容(有的地方将医疗归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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